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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法官

  • 上海二中院法官:接受遗赠的主体范围、期限起算点及表意形式

    编者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那受遗嘱人该如何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接受遗赠期限起算点及物权变动时间点又该如何确定?上海二中院法官结合实务审判案例,解析如下。来源|至正研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者|卞良、尹灿、徐丹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法官文章思维导图裁判要旨
    法律人2023-06-08 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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