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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意下的放弃继承与遗产分割协议的登记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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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意下的放弃继承与遗产分割协议的登记之困
浅析合意下的放弃继承与遗产分割协议的登记之困
一、案例简介被继承人甲去世,留有不动产A一处,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子女乙、丙、丁三人。三人合意由乙继承该房产,丙、丁二人均放弃继承该房产。但因丁工作繁忙,其独自先行来到公证机构,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公证机构也出具了公证书。但随后,乙、丙二人就上述继承意见发生争议,而丁则以公证机构违反《民法典》第143条第2项,即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到原公证机构要求撤销该《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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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18: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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