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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与工伤案件有关14个权威答复及观点汇总(2015)|法客帝国
点击上方“法客帝国”可关注我们!最高院:与工伤案件有关14个权威答复及观点汇总(2015)|法客帝国版权声明整理|子非鱼说劳动法,法客帝国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完整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998年2月15日[1997]法行字第29号)法律人2023-07-27 15:15:320007最高院:房屋被查封后,购房人将其已有的其他房屋转移登记到他人名下,这样判!
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民事审判版权归作者所有!正文最高判例解读解读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权威案例,发掘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裁判观点以及对新颖、疑难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裨益司法实践及应用法研究。1篇原创内容公众号0003最高院: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范围
引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一致存在争议。比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2020年11月1日印发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第4条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参照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两金的计算标准执行。”0002最高院:夫妻一方以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共有房产对外抵押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1.本案中,配偶一方对案涉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了默认态度,否则即应办理共有权利登记,但其一直未予办理,故依法应推定其对另一方就涉案房屋抵押知道或应该知道,因此其主张本案所涉抵押无效不能成立。法律人2023-05-12 12:10:500001最高院:索要借款的诉讼,可在债权人所在地法院提起!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1、因民间借贷纠纷,黄亚新、荔昌公司、曾丽钦诉至法院要求戴洪九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法律人2023-08-07 23:59:050001最高院: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案例索引】《陈平、陈震分家析产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4231号】【争议焦点】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0001【司法观点】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2015整理)
【导读与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的原因被确认无效后,买受人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并利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对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应当按什么标准向房屋出卖人返还,实践中处理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批复。(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认定无效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法律人2023-07-27 11:18:300001【天同码】第91期 | 最高院:担保裁判规则8条
文/陈枝辉天同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将于2015年9月中旬由天同律师事务所独家出品,敬请关注。法律人2023-07-27 12:07:510000【精读】最高院:关于“预约合同”裁判规则集成
精彩内容一、涉预约合同裁判规则集成1、约定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各方可行使放弃权的合同视为预约合同裁判要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虽然就股权转让标的、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但由于同时赋予了各方当事人可以放弃交易的权利和处理规则,因此应当认定该意向书的约定仅为意向性安排,不能据此认定该意向书为本约合同。2、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生效的预约合同应当履行法律人2023-07-27 13:10:450000最高院:合伙企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出借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故其非本案担保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案涉担保行为应属无效。【案例索引】《邹大国、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大厂镇全力煤矿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申4733号】0000最高院:银行人员职务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借款合同无效!
法律人2023-08-08 00:35:580000最高院: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后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要旨本案申请人在所涉案中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明知案涉房屋关系其利益,可以对此行使独立请求权,但其并没有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审裁定据此认定其未参加诉讼存在过错,非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不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起诉条件并无不当。案例索引0000最高院:小区地面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停车难题日益凸显,不但公共场所车位紧张,小区内的车位更是成为僧多粥少,供不应求。在一线城市,车位的单位面积甚至已经超过房价,车位比车贵是普遍现象,过百万的车位费也并非新鲜。这些车位到底应该归谁所有?谁有权来收取这些巨额的车位费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0000最高院:居民身份证所载地址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经常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的,应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居住情况
来源/民事审判【裁判要旨】1.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当事人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情况,可提交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加以证实。2.虽然当事人的身份证载明住址为甲地,但其于本案中提交的社区居委会证明证实其经常居住地系乙地时,在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交有效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乙地为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法律人2023-09-06 19:31:430000最高院:居民身份证所载地址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经常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的,应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居住情况
【裁判要旨】1.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当事人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情况,可提交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加以证实。2.虽然当事人的身份证载明住址为甲地,但其于本案中提交的社区居委会证明证实其经常居住地系乙地时,在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交有效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乙地为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0000最高院:“继承人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中的“法定义务”如何理解?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514页继承开始后,继承作为一项权利,一般允许放弃,但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6条的规定,如果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也即是说,继承虽是权利,但放弃继承具有一定限制,主要从被继承人相关债务人的利益考虑而设置。实践中,对“法定义务”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0000最高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来源丨裁判文书网【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0000最高院:约定将部分利息于放款后几天内即一次性收取的是否可将其认定为“砍头息”?
裁判要旨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所谓“预先扣除”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所有权时,转让数额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形。涉案借款合同约定部分利息于实际放款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其系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行为,系其支配、控制所借款项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并不存在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案例索引0000最高院:“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应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导读: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扣除,俗称“贴水贷款”、“抽头”,这种做法将导致出借人实际出借金额低于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那么该情形下如何认定借款本金?最高法院对此确立的裁判规则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裁判要旨民间借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案情简介0000最高院:大额现金借款,没有转账凭证,能否获得支持的裁判标准
【裁判要旨】对于原告(出借人)主张的大额现金借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原告(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0000最高院:立案不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
法院立案,遇到最麻烦的问题便是被告的身份信息。法院立案基本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这个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显然不是。最高院在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也对此问题进行说明。大树:您好。您的来信收悉。法律人2023-11-18 12:40:480000最高院:合同中约定的“签字盖章”解释为选择关系,更符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将合同中约定的“签字盖章”解释为选择关系,更符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从而维护民事交易的稳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0000最高院:合同中约定的“签字盖章”解释为选择关系,更符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将合同中约定的“签字盖章”解释为选择关系,更符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从而维护民事交易的稳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0000最高院:已经划扣到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还属于被执行人财产?(一波三折)
来源:刑事法典裁判要旨: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法院破产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422号0000【普法】最高院:仅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裁判要旨】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如仅加盖该单位印章,而无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则不符合该条关于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096号0000最高院:仅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房屋的合法性
【裁判要旨】对于房屋产权的合法与否,一般应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前提下才能被确认为合法有效,仅仅依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涉案房屋是合法的、经审批的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7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贤宇,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志良,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律师。0000最高院:开发商虽破产,但仍应为已支付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裁判要旨】购房消费者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性住房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后开发商被申请破产,在该商品房还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虽然该房屋仍属于开发商的破产财产,但基于购房消费者就所购商品房对出卖人享有的特殊债权属性,要求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为购房消费者办理过户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158号0000最高院:劳动者是否能够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于再审期间提交了《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用于证明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与案外人公司已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主张其自始不愿履行与再审申请人之间新的劳动合同。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与案外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与否,不影响原判决对其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0000最高院:债权人无权就债务人的离婚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要旨】债权人享有的普通金钱之债,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虽然二被告的离婚诉讼部分裁判内容有可能会影响其中作为债务人一方的偿债能力,从而对债权人造成事实上、经济上的不利影响,但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对二被告离婚诉讼标的亦不具有独立请求权,离婚诉讼生效判决结果并未侵害债权人的绝对性民事权益,故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0000最高院:房屋承租人不因房屋所有人已就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提起诉讼而构成重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09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州新区西域江南商务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商贸一条街108号。法定代表人:沙俩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芬莲,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中川镇何家梁村。0000最高院:购房人全额付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开发商主张合同请求权
【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当事人虽已全额缴纳购房款,但其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当事人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580号0000最高院:当事人起诉要求被告对前案裁判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的,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正文编者按:新刑诉司法解释刚刚发布,我们整理了司法解释全文及15万字新旧对照表,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关键字“对照表”即可提取。最高判例解读解读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权威案例,发掘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裁判观点以及对新颖、疑难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裨益司法实践及应用法研究。1篇原创内容公众号法律人2023-07-14 19:07:550000最高院:债权人无权就债务人的离婚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判例解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版权归作者所有!正文编者按:新刑诉司法解释刚刚发布,我们整理了司法解释全文及15万字新旧对照表,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关键字“对照表”即可提取。最高判例解读解读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权威案例,发掘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裁判观点以及对新颖、疑难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裨益司法实践及应用法研究。1篇原创内容公众号0000最高院: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家庭共同财产,应用于偿还家庭债务!
裁判概述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名下,如无证据证明该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的第三人的赠予、报酬、收益等有合法经济来源,则该财产宜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父母负债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的,应当以包括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在内的家庭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家庭共同债务。案情摘要0000【案例分享】最高院: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属于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合同一方存在违约,合同另一方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0000【经典案例】最高院:不当得利的善意受领人,可不承担返还义务
裁判要旨: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适用,应进一步精细化地区分责任构成和责任范围。就责任构成而言,应符合以下条件: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致使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系属难点,除直接因果关系外,如在民事主体一方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基于公平理念和社会一般观念足以认定存在牵连关系的,亦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构成不当得利。0000【法官说】最高院:民间借贷案件中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法律人2023-07-27 11:02:380000【荐文】最高院:关于录音证据效力的司法解释(附取证技巧)
【作者】不详,欢迎前来认领【来源】法务之家【申明】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1录音证据的取证的司法解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法律人2023-07-27 11:02:400000【司法观点】最高院:婚姻家庭纠纷司法观点集成(2015)
一、特定身份关系导致婚姻无效的证据审查、收集—马某与虎某离婚纠纷上诉案【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0期【裁判要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特定身份关系导致婚姻无效,应结合当事人陈述,注重对证据的审查,或者依职权进行收集、调查,就婚姻效力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分别作出判决,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二、工龄买断款的性质及分割规则—叶某某诉颜某某离婚纠纷案法律人2023-07-27 11:13:160000最高院:与涉外仲裁案件有关的98个复函汇总(2015)
文/环中仲裁团队ID:HZ-Arb来源/微信公共号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肇庆国联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D19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4.12.09)0000最高院:终结再审审查的7条裁判意见
最高院:终结再审审查的7条裁判意见转自:山东高法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法律人2023-07-28 10:53:180000最高院:合同纠纷五个问题的答复
来源:最高法院网院长信箱1.关于明确合同确认之诉和合同解除之诉案件受理费计算标准问题的回信发布时间:2017-08-28徐慧展同志:您好!您给周强院长来信收悉。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0000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条实用问答(从未如此详细)
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0000最高院:1.4亿元索赔案,政府失信赔偿 VS 宏观指导免责
按语:县政府在招商推介会上公开承诺60天内完成拆迁向开发商交地,但一年之后仍未完成对动迁户的实质拆迁。来自沈阳的地产商佟女士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公开向该县政府索赔1.4亿元。最高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值得研读、深思![主要案情]0000最高院:未获完全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能视为“实际收回款项”
未获完全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能视为“实际收回款项”——关于四川粮油(集团)有限贵任公司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再审请示与答复王朝辉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答复摘要】0000最高院: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也可执行!!!
民商事案件执行中,很多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有的在事前就作出预防,将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或配偶名下,人为的造成执行难,那么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可否强制执行,今天给大家带来最高院的判例,文章最后附上江苏高院的相关解答。供大家参考!裁判要旨:法律人2023-08-07 19:49:050000最高院:担保人免责的借新还旧,要求新旧贷款的债权人为同一人!
裁判要点:《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新贷”、“旧贷”是指同一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前后两个借款合同关系;“以新贷偿还旧贷”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所借的前一笔借款期限届满未还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借款人再次向出借人申请借款用于偿还之前尚欠的款项。否则,即使借款人将该笔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借款,保证人不能免除保证责任。案情摘要:0000最高院:车位、储藏室的使用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行为
点击上方“公众号”可以订阅哦!裁判要旨:车位、储藏室的使用权并非法定的用益物权,亦不同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期待权,而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并不能阻碍所有权的变更,故对案涉车位、储藏室的使用权不足以排除处置案涉车位、储藏室所有权的执行行为。案例名称:杨淑容与谭贤富、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56号法律人2023-05-12 19:27:090000最高院:司法拍卖是竞拍人与法院而非与拍卖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最高院:司法拍卖是竞拍人与法院之间而非与拍卖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裁判要旨拍卖公司系接受法院的委托拍卖案涉争议房产,拍卖买受人与法院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非与拍卖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案例索引《张丽丽、杨绍栋不动产登记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816号】争议焦点司法拍卖所形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谁?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0000最高院 | 权威解读: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10大”重要变化
刊载于人民法院报“10大”重要变化:引言来自诉讼艺术00:0001:56重要变化:—至四来自诉讼艺术00:0018:33重要变化:四至十来自诉讼艺术00:0018:06建议阅读时间:20分钟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0000最高院: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还能否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以以物抵债形式偿还债务,仅达成和解协议,尚不足以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未按约定完成抵债物交付变更所有权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案情介绍:0000最高院:夫妻一方承诺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且双方均签字的,离婚后另一方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虽存在紧密的人身关系,但其各自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当然及于配偶。因此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离婚后配偶并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情简介0000最高院:民事案件合议庭成员又主办执行异议案件是否违反回避规定
最高院:作为民事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又主办执行异议案件是否违反了回避的规定?裁判要旨本案执行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审查内容是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非针对审判程序中形成的执行依据本身是否存在错误进行评价,不属于《执行回避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其他程序的审判”。案例索引0000最高院:司法拍卖或流拍后抵债过户的税费是否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
最高院:对司法拍卖或流拍后抵债财产过户时产生的税费是否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裁判要旨实践中,人民法院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确定司法拍卖或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标准较为常见且相对合理。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由接受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承担买受方的税费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申请执行人提出的上述由买受方承担的税费均为其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主张,不予支持。案例索引0000最高院: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既要考虑实际损失也要考虑可得利益损失
最高院: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既要考虑实际损失也要考虑可得利益损失裁判要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要考虑“造成的损失”不仅仅是指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如果仅将违约成本控制在实际损失,不利于对守约方的保护。违约行为通知导致可得利益损失,只有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弥补,才能与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性质相符合。案例索引0000最高院:诉状所盖印章与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有可能导致诉讼主体不适格。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0000案例〡因政府行为导致违约的,能否免除违约责任?政府行为应如何定性?〡最高院
阅读提示:实践中,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涉及到与政府相关的项目合同(如PPP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公共基础设施施工合同等),经常出现一方因政府行政行为、政策调整、领导换届等原因造成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严重迟延履行的情况。此时,违约的一方往往以违约行为系由行政行为、政府原因作为抗辩,主张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不存在过错。那么,违约方的这一抗辩,是否在理?0000最高院:'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应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扣除,俗称“贴水贷款”、“抽头”,这种做法将导致出借人实际出借金额低于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那么该情形下如何认定借款本金?最高法院对此确立的裁判规则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数额裁判要旨法律人2023-05-18 21:34:180000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问题(20个)批复一览表|聚法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64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甘法(1988)18号请示收悉。关于甘肃省金昌市工业品综合批发公司诉辽宁省抚顺市电视机联销公司购销电视机合同纠纷一案的地域管辖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0000最高院: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对外提供的担保一定无效吗?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范性质以及违反后的法律效果,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即便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程序,鉴于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98.85%的股权,这一事实足以表明其对外提供担保是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公司以未经股东会决议程序为由主张担保无效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案例索引0000最高院:对无证房产的执行标准(2017整理)
来源:最高法院执行局转自:执行百科阅读提示现笔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法〔2012〕151号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函。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法律人2023-05-19 04:45:560000最高院: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家法
小佳说:最高院答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最高院: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家法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家事法苑(famlaw)(2011年12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11]238号《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法律人2023-05-19 05:31:420000经典判例!最高院:即使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也应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阅读提示:今天分享的案例可堪称“化腐朽为神奇”。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换言之,如果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债权人即不能就抵押物进行优先受偿。因此,很多人都错误地以为,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就是“废纸一张”,对于债权的实现不能发挥任何作用。0000“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分手费”有效吗?最高院、省高院给了明确意见
来源:法信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存在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给付对方“感情债”的情形,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现金、协议或欠条,因此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这种“感情债”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今天,法务之家小编就说说常见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空床费”。▌“分手费”有效吗?0000最高院:采矿权与探矿权转让合同效力典型案例
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文后另附:天同码236篇往期链接。天同码导航图法律人2023-05-19 15:56:100000最高院:抵押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4条
摘要: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其监护人同时在场并签字确认的,视为监护人的认可,抵押担保有效2、抵押人出具空白合同,在抵押合同上盖章并且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抵押合同并不无效。3、抵押合同中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该约定无效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