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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无合同,未登记,仅凭他项权证书和相关网站记载的抵押信息主张土地抵押权,不予支持

法律人2023-07-09 15:59:510

【案例索引】李军与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2414号】

【裁判要旨】根据原审查明,涉案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抵押物是三和公司位于商丘市睢阳区××路××段××楼,并未包括商国用(2007)第146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68亩土地。在当事人未就土地抵押签订合同作出明确约定,亦未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李军以土地抵押担保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为由主张享有抵押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军所持房屋他项权证书虽记载土地使用证编号,但其以此为据主张土地抵押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即便相关网站载有土地抵押信息,但亦不能由此作出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判断。所以,原审判决对李军就涉案土地享有抵押权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4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军,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信,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道正,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平原中路东侧(金楼对面)。

诉讼代表人: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刘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西段。

诉讼代表人: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赵儒仓,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金兰,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李军因与被申请人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刘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军申请再审称:(一)涉案《公证书》所附借款合同约定,抵押人以其位于商丘市睢阳区××路××段南侧办公楼房产抵押,实际抵押额为伍仟壹佰万元。其实前述用于抵押的房屋价值仅三、四百万元,根本不足担保全部债权。由此可以推断,前述合同约定的抵押价值显然包括68亩土地的价值。(二)参与抵押事宜协调的相关人员可以证明,合同谈判、签订及办理公证的过程中,68亩土地作为核心抵押标的物是各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三)当时由于登记部门原因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未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但房屋抵押他项权证中明确记载了68亩土地的土地证号。商丘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官网上查询的信息亦载明土地为“抵押状态”、抵押权人“李军”。(四)涉案抵押物办公楼是68亩土地上唯一的合法建筑,其他地上定着物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亦未取得房产证,不具备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和资格,不能共享土地使用权。(五)在当事人未主张涉案土地上尚有其他厂房等建筑物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缺乏证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或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五十条规定,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

第六十一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根据原审查明,涉案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抵押物是三和公司位于商丘市睢阳区××路××段××楼,并未包括商国用(2007)第146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68亩土地。在当事人未就土地抵押签订合同作出明确约定,亦未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李军以土地抵押担保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为由主张享有抵押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军所持房屋他项权证书虽记载土地使用证编号,但其以此为据主张土地抵押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即便相关网站载有土地抵押信息,但亦不能由此作出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判断。所以,原审判决对李军就涉案土地享有抵押权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李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 刚

审 判 员 于 蒙

审 判 员 关晓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曹 璐

书 记 员 刘会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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