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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立案不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

法律人2023-11-18 12:40:480

法院立案,遇到最麻烦的问题便是被告的身份信息。法院立案基本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这个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显然不是。最高院在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也对此问题进行说明。

大树: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

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在实际中,能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于确定具体的被告。当然,原告如果在起诉阶段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识别,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从最高院的答复意见来看,只要名称及住所信息明确,即符合明确的被告条件,依法便应当予以立案。我们认为,最高院的这个答复意见是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对于被告信息的要求中并未要求提供身份证号码,只要有姓名,性别,住所等信息即可。而最高院的答复意见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精神相一致,希望下面的法院在立案时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民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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