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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依据《民法典》,履行承揽合同时的几个具体问题答疑

法律人2023-07-28 10:22:290

民法典理解适用学习答疑系列㉖:依据《民法典》,履行承揽合同时承揽物风险何时转移?

解答

依据《民法典》第 604 条规定,交付是买卖合同标的风险转移的重要时间节点。货物交付之前,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货物交付之后,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风险转移参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故承揽人交付时间关系到工作成果风险转移时点的确定,即,承揽人交付之前,工作成果损毁、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承揽人交付之后,工作成果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具体来说,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该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合同约定由定作人自提的,承揽人应当在完成工作成果后,通知定作人提货。承揽人通知定作人提货的日期为交付日期,工作成果损毁灭失的风险自承揽人通知定作人之日起转移。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运送至定作人处的,定作人实际接收货物之日为交付之日,定作人自实际接收货物之日承担工作成果损毁、灭失的风险。如合同约定由第三方运输的,第三方接收该工作成果之日为交付之日,工作成果损毁、灭失的风险自第三方接收工作成果之日转移。根据承揽合同性质工作成果无需现实交付的,自承揽人完成该工作成果之日为工作成果交付之日,工作成果风险自承揽人完工之日即发生转移。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接收该工作成果并进行验收,定作人超过合理期限不予接收的,承揽人可以依法将工作成果提存或留置,定作人拒绝接收工作成果的,应承担该工作成果损毁、灭失的风险。

加工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必要技术资料和相关质量证明的时间有约定的,依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确定;双方对上述事项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据《民法典》第 510 条、511 条第5 项确定,即当事人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双方的补充协议确定,不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应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基本情况,从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角度出发,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的合理期间内, 认定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原则上必要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质量证明应随工作成果一并交付。根据承揽合同性质,工作成果无需现实交付的,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

对于生产工艺较为复杂的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会约定预验收程序。预验收并非正式验收,定作人对工作成果进行预验收后,如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承揽人进行后续整改。在当事人并未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定作人以工作成果预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解答出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860~1862页、第1866页。

依据《民法典》如何认定承揽人将自己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实际完成时的权利义务?

解答

承揽人将自己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实际完成称为转承揽。在转承揽法律关系中,定作人和第三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当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时,定作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定作人在请求承揽人承担相应责任后,承揽人就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反之,第三人的支付报酬请求权等,亦不得直接向定作人主张。

所谓次承揽合同,简称次承揽,也叫再承揽,是指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自己为定作人,让他人承揽原应由自己所承揽工作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并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次承揽类似于租赁合同的转租、承包合同的转包行为。相对于次承揽合同而言,承揽人与定作人签订的承揽合同叫做原承揽合同。原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不转包给他人。根据《民法典》第 772 条和第 773 条规定,要求承揽人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但并不禁止转承揽。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给第三人,或者承揽人自行决定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在此情况下,就形成了次承揽。关于这两种承揽,应当注意区别以下几方面:

第一,《民法典》第 772 条第 1 款关于“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表明承揽是以承揽人亲自完成为原则,以当事人另有约定为例外。说明原承揽是承揽活动的常态,次承揽属于特殊情形。通常情况下,定作人都是基于对特定承揽人的信任订立合同的,自然也应当由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

第二,原承揽是承揽人和定作人之间的协议。而次承揽原则上限于辅助工作的完成,此时,不需要定作人的同意;但如果对主要工作发生次承揽,则必须经过定作人的同意。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 772 条第 2 款关于“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即宣示了原承揽与次承揽为两个独立的合同,次承揽合同的成立与否、效力如何,与原承揽合同无关。如次承揽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不影响原承揽合同的效力。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定作人和承揽人双方。次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则是承揽人和次承揽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次承揽人与原定作人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原定作人无权请求次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次承揽人对原定作人也无报酬请求权。

应当注意,次承揽在最终利益归属上仍然是完成定作人的工作,因而次承揽工作的完成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配合和协助义务。

【解答出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823~1825页、1901~19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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