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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当爹!3岁的儿子,竟是你前男友的,还我房子!”法院:支持

法律人2023-06-01 14:08:450

天津男子高某,出生于一个普通家庭,大学毕业后,他经过过五关斩六将,竞聘进了一家大型公司工作。

高某做人诚信,一诺千金,做事认真,一丝不苟,在公司里,不但业务过硬,而且人缘也极佳,深得领导信任,没过几年,便被提拔为了公司的副总经理。

然而,“世间安得双全法,不负如来不负卿”。

由于高某一心扑在事业上,冷落了妻子,很少有时间照顾家庭,高某与其妻子的夫妻感情,走到了尽头。

当高某的妻子提出离婚时,高某见她去意已决,虽然心有不舍,但还是予以了成全。

两人有一个女儿,鉴于自己经常出差,无法给女儿一个稳定的环境,加上女儿从小与妈妈在一起的时间多些,与其母亲的感情深厚一些,高某和其妻子经过协商,将女儿交给了女方抚养,然后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但为了补偿妻子和女儿,高某将自己几乎所有的财产,以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的名义,全部交给了其妻子,自己净身出户。

离婚后,高某从原来的公司辞职了,离开了此前的伤心地,来到了另外一个地方,自己创业。

头脑灵活、注重信誉的高某,凭借着原来工作积累的人脉和经验,自己的公司,很快便有了起色。

经过几年的发展,高某又成为了拥有好几套房、多辆豪车和不菲存款的成功人士。

事业再次成功后,高某决定再找一个人结婚。

不久后,在一次饭局上,高某认识了年轻漂亮的女大学生王某,两人一见面,便互生好感。

在高某眼里,女大学生王某年轻漂亮,浑身散发着青春的活力,和她在一起,自己也仿佛年轻了很多,回到了学生时代。

而在女子王某看来,高某成熟稳重、幽默风趣,关键是,他是一个事业有成、经济基础好的男人。

很快,高某和女大学生王某,二人便在一起了,半年后,两人去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书,正式成为了夫妻。

婚后不久,女子王某便听从高某的建议,从单位辞职了,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

一年以后,女子王某生下了一个儿子,高某非常高兴,一时兴起,称要奖励一套房子给女子王某,感谢她给自己生了一个儿子。

女子王某听后,也非常高兴,孩子一满月,女子王某便拉着高某,去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将价值400多万元的房子,登记在了自己名下。

几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高某独自带着3岁的儿子去外面玩耍,期间,其儿子不小心划伤了身体,流血了。

高某赶紧将儿子带到医院处理,谁知道,验血结果显示,其血型,与自己和他母亲的血型,都不匹配。

拿到化验单,高某眼前一黑,差点儿当场栽倒。

为了获得准确结果,高某又带着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报告单出来后,结果不出所料,排除两人生物学父子关系,儿子不是高某的。

面对高某的质问,看着眼前的亲子鉴定报告单,女子王某自知无法隐瞒,一五一十地说出了事情的经过。

原来,女子王某和高某结婚后,在一次同学聚会时,喝多了酒,与其大学初恋男友旧情复燃,发生了关系。

此后不久,女子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她无法确定孩子是谁的,便未理会,生了下来,如今没有想到的是,真的不是丈夫高某的。

高某对女子王某的说法,并不认可,提出了离婚。

女子王某则答复说,孩子不是你的,离婚可以,但你的所有财产,必须分我一半,已经过户到我名下的房子不算。

高某不同意,我的婚前个人财产,凭什么分你一半?你红杏出墙,还好意思分我财产,之前奖励你的房子,也必须还我!

协商不成,高某一纸诉状,将女子王某起诉到了法院。

【案例来源:《今日开庭》栏目,娟姐看法等。】

高某提出:

1、女子王某婚内出轨,与他人具有不正当关系,儿子不是自己的,其对婚姻不忠实,具有过错。

2、已过户到女子王某名下、价值400多万的房子,自己是基于她给自己生了儿子,才赠予给她的,如今有证据证明儿子不是自己的,属于重大误解,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3、女子王某婚后没有工作,自己现有的财产,均为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女子王某无权分割。

法院审理期间,女子王某提出了答辩称:

1、房子属于不动产,高某赠予给自己,已经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完成了所有权转移,不能撤销。

2、自己和高某结婚后,全职在家照顾家庭,虽然没有上班赚钱,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割。

虽然自己有错,但不能因此剥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

法院审理时查明,高某和女子王某结婚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财产共约2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双方均同意离婚,故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

同时,根据本案证据,被告王某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背叛婚姻家庭的,属于过错方。

其次,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亲子鉴定报告单和双方的陈述,足以证明孩子不是高某亲生,故其依法不具有抚养义务,孩子应由女子王某抚养。

第三、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高某与女子王某结婚前,便积累了大量财产,这部分依法属于高某婚前个人财产,女子王某无权分割。

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200万元,因女子王某存在过错,依法应予以少分。

第四、已赠予房屋的归属问题。

本案中,高某赠予女子王某房屋,是建立在二人共同生育孩子的基础之上的。

但是,现有证据表明,孩子非高某亲生,高某属于重大误解,依法可以撤销赠予。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准许高某和女子王某离婚,孩子由女子王某抚养。

夫妻共同财产200万元,女子王某存在过错,适当少分,分得90万元,高某分得110万元。

撤销房屋赠予合同,女子王某将房子返还给高某。

【律师说法】

正常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不得无故反悔。

赠与行为也一样。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该法第658条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其赠与行为。

这意味着,财产权利发生了转移后,是不能撤销的。

那么,本案法院又是依据什么,撤销高某的赠与合同的呢?

我国《民法典》第147条明确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法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欺诈等情形,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可以请求撤销。

本案中,如果系女子王某所说的那样,她自己也不确定孩子是谁的,则高某的赠与,构成重大误解。

高某是在误以为孩子是自己的的情况下,赠与女子王某房子的,在得知真相后,其依法可以申请撤销赠与合同。

如果女子王某明知孩子是其前男友的,则构成欺诈,高某仍然有权申请撤销赠与合同。

我国《民法典》 第1043条明确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存在过错的法律责任,大致有两个方面。

一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适当少分。

本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高某和女子王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为200万,分割时,确定有过错的王某一方,适当少分,分得了90万,正是基于该规定作出的。

二是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本案中,对于高某来说,喜当爹,倾注全部心血,养了3年的儿子,最后发现不是自己的,其精神上遭受的打击和伤害,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以上规定,他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女子王某给予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6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但是本案中,亲子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表明,高某养了3年的儿子,不是他的。

据此,在法律上,高某没有义务替女子王某的前男友抚养孩子。

其有权要求女子王某和其前男友,即孩子的亲生父母,返还他已付出的抚养费。

当然,民事诉讼,“不告不理”,是否需要他们返还,决定权在高某手里。

最后,俗语常说“婚姻大事、婚姻大事”,足见婚姻不是小事,应当慎重,更不可儿戏!

本案女子王某,选择了事业有成、多金的高某作丈夫,便应当收心,与初恋“真爱”男友彻底分手,忠实于家庭。

但是,女子王某却企图鱼与熊掌兼得,脚踏两只船,在丈夫高某和前男友之间玩火。

最后结果是,玩火自焚,教训深刻。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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