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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看破红尘,抛下女儿出家,但你不能不管我!”女儿:不见

法律人2023-06-01 13:48:000

事发上海,一中年女子生活不顺,人到中年,事业上,没有一份自己喜欢的工作,更没有一个志同道合的朋友圈子,她几乎连一个可以倾诉的知心闺蜜都没有。

家庭方面,虽然结婚多年,女儿也上高中了,但是,和丈夫之间的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

不久,在波澜不兴之间,没有争吵,没有埋怨,女子和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一个人独自生活。

然而,真正“独自”在一边生活、不理世俗的,是她的内心。

一次偶然的机会,女子接触了佛教,从此,她开始闭门不出,醉心于佛法之中。

女子自己认为,她前世便和佛有缘,如今世俗的缘分已尽,是该跳出红尘、皈依佛门了。

接着,她做了一个重大决定,彻底与“世俗”绝缘了。

原来,在3年前,当时女子的女儿正读高三,她非但没有陪伴女儿,反而却卖掉了家里唯一的房子,将卖房所得的588万元,一分不剩地,全部都捐献了出去。

然后自己剃度出家,上山做了尼姑。

女子的女儿高考结束后,进入了一所大学学习,没有学费和生活费,刚满18岁的她,只得靠助学贷款维持,然后趁学校没有课的时候,出去打工养活自己。

女子出家后,在尼姑庵里,整日打坐诵经,青灯伴佛,时间一长,她又感觉尘缘未了,开始思念女儿。

梦里经常回到从前,回到以前的家里,满眼都是女儿小时候天真的笑脸,飞快地扑向自己怀抱的情形……

不知道有多少次醒来,泪水打湿枕巾、模糊了她的双眼。

3年后,因思念女儿,几乎着了魔,她收拾了一下,下山看女儿。

然而,回到老家,女儿已经搬走,不知道去了哪里。

她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上了女儿,但女儿却对她避而不见。

伤心欲绝的女子,在街头哭泣,向媒体求助,她的故事,经媒体报道,才被人所知。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大象新闻等。】

【律师说法】

女子的事经媒体报道后,对她的遭遇,很少有人同情,对她的行为,大多数人都是表示不理解,对自己的女儿来说,太自私了。

有网友说,就算佛法讲究“普渡众生”,但也不能抛弃父母女儿等亲人吧,女儿还在上学,正需要母亲帮助,她这样做,就算佛祖,也未必原谅她!

更多的人则提出:

那么,从法律上,应该如何看待呢?

首先,该女子的房子,如果是其个人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其有权自由处分,他人无权干涉。

女子将其房子卖掉,588万元的卖房款,全部捐献出去,丝毫不给父母女儿留下,尽管道德上遭人诟病,但法律上,是合法的。

只是,其父母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后,女子具有赡养义务,不能因为其“出家”而免除。

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据此,该女子的父母,在年老后,有权要求女子承担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到时候,估计才是该女子后悔的时候。

同时,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除了支付赡养费之外,还包含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陪伴,让老人享受到人间的天伦亲情。

事实上,这种亲情的陪伴,对于老年人来说,比物质更重要。

据此,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看破红尘“出家”,不能成为逃避赡养义务的理由,女子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其次,该女子,对女儿仍然有抚养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1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这里,或许有人会提出,该女子的女儿已经年满18岁了,是成年人了,其母亲不再具有抚养义务了。

这种说法,是片面的、错误的。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但并不是说,只要子女满了18周岁,父母就可以不管不顾了。

子女没有独立生活,还在上学的,其父母有能力的,仍然有责任和义务,供其上学,保障其基本生活,为其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等必需的费用。

本案中,女子的女儿尚在读高中、大学,女子仍然有义务给其提供生活保障。

其将卖房款全部捐出,不给女儿支付生活、上学等基本费用,是错误的、违法的。

其女儿,有权通过诉讼,要求其母亲履行抚养义务。

另外,根据本人对佛法的了解,佛法除了讲究“大爱”,普渡众生之外,并不排斥“小爱”,对自己父母亲人的爱,一样重要。

事实上,一个对自己父母亲人都不爱的人,他心中能有大爱吗?这样的佛家信徒,是不合格的!

因此,该女子的行为,无论是从佛法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律法的角度,都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上,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当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子女依法负有赡养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这种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因父母是否有财产,或者是否给其分配财产而免除。

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尽管女子做得非常错误,但是,这并能成为其女儿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该女子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其女儿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赡养义务。

如果其女儿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则该女子可以根据民法典的以上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女儿履行赡养义务。

另外,如果女子的女儿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法律上,尽管女子“不仁”,但其女儿却不能“不义”,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拒绝。

当然,人心,讲究“真情换真心”,其女儿,今后面对法律义务,即使她无法拒绝。

但是,法律强制得了人,却约束不了人心,女子可能永远也无法得到其女儿的真心陪伴,以及发自内心的精神慰籍。

而后者,往往却是老人最需要的。

最后,对于修行,“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青青翠竹,尽是法身;郁郁黄花,无非般若!”

参佛修行,不应只在于表面形式,不是说佛像座前,袈裟在身,才算修行。

更重要的是内心,要悟道,大悟无言,如果不悟,佛就是众生,一念而悟,众生就是佛,只要有心,处处皆是佛,不出家,一样可以修行。

女子此前看破红尘,散尽家财“出家”,如今被红尘看破,寻女不见,令人唏嘘!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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