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9966

“上班时间,请假去嫖娼,开除!”法院:支持

法律人2023-06-01 13:32:191

北京某地,男子段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特隐去了真名)是一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保安工作。

段郎风流成性,经常光顾烟花柳巷,每月的工资所得,大部分都“捐献”给了风尘女子、莺莺燕燕。

2021年6月2日下午,正在上班的段郎,突然心血来潮,他编造了一个理由,向保安队的副队长口头请假后,溜了出去。

离开公司后,段郎直奔其经常光顾的老地方,四处张望,寻找目标。

几分钟后,段郎闪身进入了街边的一个无名休闲屋。

进屋后,经过一番协商,与一名身材火辣的失足女,谈好了价格。

但是,当他们正准备进行交易时,却被公安机关发现,当场抓获,一起被查处的,还有其他的相关人员。

到案后,段郎为了获得从轻处理,十分配合,一五一十地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规定,“对于卖淫嫖娼违法案件的认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谈好了价格,但是尚未付款,或者已经付款,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

本案段郎的行为,依法构成嫖娼,但是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从轻处罚。

于是,公安机关对段郎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处罚。

5天拘留期满后,走出拘留所大门的段郎,非常后悔,回到公司,整天如霜打的茄子,没有精神。

然而,世上没有后悔药,没有如果,只有后果。

3个月后,即2021年9月,段郎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段郎上班期间,没有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离开公司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给予了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处罚,段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遂作出决定,解除了与段郎的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了段郎。

【案例来源:光明网,齐鲁晚报等。】

段郎不服,提出其在事发当天,向保安队的副队长口头请了假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坚持认为,段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上班期间外出从事嫖娼违法活动,其解除与段郎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支持了段郎的请求,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裁决,主要内容为:

物业管理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效,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后,物业管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维持其解除与段郎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院审理时,针对事发当天,段郎是否请假,以及如何履行的请假手续,重点进行了调查。

面对法官的询问,段郎明确表示,当时属于正常上班时间,其向保安队副队长口头请假,事由为给母亲送钥匙,得到其同意之后,自己才离开公司的。

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对此不认可,提出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请假,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段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和劳动纪律,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段郎在上班期间,未按照公司的规定,没有正确履行请假手续,外出从事嫖娼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给予了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

本案段郎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2)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法院最后作出判决,支持了物业管理公司,认定物业管理公司解除与段郎之间的劳动合同决定,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卖淫、嫖娼,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以金钱、财物等为交换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

这种非法关系,是建立在以金钱、财物为媒介进行的交易之上的。

对卖淫、嫖娼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2、经过协商,已经谈好了价格,约定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3、已经着手实施。

对于嫖娼,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男子段郎的行为,即属于以上情形,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嫖娼不会构成犯罪,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极为少见。

总的来说,嫖娼违法,应该洁身自好,不要做令自己和家人后悔的事。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嫖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而对于普通私营公司来说,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作出开除的处分。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本案中,段郎上班期间,没有按公司的管理规定,正确履行请假手续,仅向保安队副队长口头请假后,便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受到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本案段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将其开除。

本案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解除与段郎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本案,有网友提出疑问,男子段郎虽然有嫖娼的想法,也与失足女谈好价格,达成了违法交易的协议,但是,双方并没有发生关系,没有完成交易,这种情形,也属于嫖娼行为吗?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的规定,卖淫、嫖娼,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以金钱、财物等为交换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双方已经谈好了价格,没有付款,或者已经付款,但没有发生关系的情形,如何认定,也作出了特别规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谈好了价格,但是尚未付款,或者已经付款,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

只是,这种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男子段郎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处罚,正是适用的以上规定,认定其构成嫖娼,但情节较轻,从轻处罚。

最后,守法才能平安,违法,必将付出代价。

本案男子段郎,从事的是保安工作,而保安行业,对从业人员在遵纪守法方面的要求,比其他行业要高。

对一个受到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的人来说,就业的大门,是不会对其敞开的。

本案段郎,因为嫖娼被行政拘留,背上了违法记录,不但原来的物业管理公司不会留他,今后再找工作,也非常困难,教训深刻。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版权声明,本文为《周律师说法》的原创文章,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头条创作挑战赛#​

#315全民季#

#媒体人周刊#​

0001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