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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恶毒了!半夜来我家,吓死了我养的1100只鸡!”法院:判刑

法律人2023-06-01 12:30:031

湖南衡阳,农村男子谷某某,心胸狭隘,报复心极强,是村里有名的“狠人”,平时大家都对他敬而远之,尽量不去“招惹”他,避免和他发生交集。

和谷某某同村的农民老钟,老实本分,文化程度不高,风里来雨里去地,和土地打了大半辈子交道。

老钟吃苦耐劳,非常勤奋,同中国大多数传统农民一样,一年365天,天天都在田间地头忙活,除了生病,几乎没有休息过。

然而,尽管如此,老钟种了半辈子的庄稼,收获除了吃穿用度外,却没有任何结余。

后来年龄大了,身体也有了毛病,再也干不动农活了。

为了生活,老钟靠自学,再加上别人的指点,学会了养鸡,然后在自己的房屋不远处,搭建了一个鸡棚养鸡。

转行养鸡后,老钟还是一如既往地勤奋,他几乎每天都呆在鸡棚里,这里看看,那里瞧瞧,研究如何提高产量、如何预防病害等,像照顾自己的孩子一样。

功夫不负有心人,没过多久,老钟养的鸡,个个长得健康活泼,又大又肥。

站在在鸡棚里,看着一群群争相抢夺食物的鸡,想到马上就可以卖掉鸡,得来的钱,又可以再买回小鸡饲养,这样要不了几年,自己的养老钱,就有希望了。

这样下去的话,自己再也不用像以前那么辛苦,可以安度晚年了。

一想到这些,老钟那满是皱纹的脸上,挂满了笑容。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老钟追求的幸福没有到来,意外却先找上门来了。

2022年4月份的一天,与老钟家关系一直不和的谷某某,趁老钟一家人不备,偷偷砍了他家的一棵树,打算做家具。

对于谷某某的为人,老钟是知道的,他发现后,打算忍了算了,不和他计较。

但是,老钟的妻子却不愿就此算了,她来到谷某某家,将被谷某某砍走的树扛了回去。

就这样,老钟家和谷某某结了怨,谷某某暗中伺机报复老钟。

一个伸手不见五指的夜晚,谷某某拿着一根强光手电筒,偷偷地来到老钟的鸡棚里,用手电筒照射鸡群。

受到惊吓的鸡群,惊慌地四处乱窜,随后聚集在鸡棚的一个角落里,互相拥挤、踩踏,最后导致大量死亡。

鸡棚里的鸡叫声惊醒了老钟,他以为是进了小偷,连忙披上衣服,随手拿上一根木棒,前去查看。

黑暗中,老钟看到一个黑影,从体型上判断,老钟认出了是谷某某,便大喊了一声。

谷某某下意识地答应了一下后,飞快地逃走了。

第二天,经过清点,老钟的鸡,被谷某某“吓”死的,一共有460只。

后来,在村干部的调解下,谷某某赔偿了老钟3000多元钱。

这样一来,谷某某心里对老钟的怨恨,更深了。

没过多久,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谷某某再次来到了老钟的鸡棚里,故技重施,将老钟饲养的鸡,又“吓”死了一大片,经清点,这次造成了640只鸡死亡。

伤心不已的老钟,这次直接选择了报警。

接到报警,警察到达现场查看后,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两次被谷某某故意“吓”死的1100只鸡的价值,进行了鉴定。

根据价格认证中心的结论,老钟受到的经济损失,一共为13840元。

接着,公安机关将谷某某传唤到了派出所。

谷某某到案后,对其以上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随后对谷某某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等。】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谷某某为报复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谷某某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很快,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谷某某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老钟结怨,其为了报复泄愤,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鸡群死亡的情况,仍先后两次在夜晚,用强光手电筒照射鸡群,最终造成了被害人老钟饲养的鸡,死亡1100只,经济损失13840元。

根据我国《刑法》27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谷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于近日对本案作出了判决,以谷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

本案发生后,不少网友提出,鸡虽然不会说话,但也是生命。

谷某某心狠手辣,手段残忍,为了报复泄愤,故意杀害了老钟家一千多只鸡,令人发指。

他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故意杀害动物、故意伤害罪?

原因在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杀害人罪,其保护的,是人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对象是人,而不包括动物。

从法律的角度看,任何动物,都只是人类的财产,其生命,不能与人类相提并论。

人类饲养的人动物,依法属于人类的财产。

因而故意毁坏他人依法饲养的动物,达到犯罪程度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而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以上规定的“数额较大”,如何认定,相关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谷某某因为偷砍老钟家的树,被发现后遭到老钟妻子的责骂,并要回了被其砍走的树,从而对老钟家心怀不满,伺机报复。

随后,谷某某明知夜晚用强光照射鸡群,会引发鸡群受惊,拥挤踩踏,从而导致死亡。

谷某某却故意为之,先后两次偷偷进入老钟鸡棚,实施以上行为,最终导致老钟饲养的鸡大量死亡,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13840元。

根据以上规定,谷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为13840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最后法院以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谷某某在月黑风高夜,偷偷进入老钟的鸡棚,致使老钟1100只鸡死亡,造成经济损失13840元,其行为,为何不构成盗窃罪?

本案发生后,也有不少网友提出以上疑问。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应当明白什么是盗窃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绝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采取的是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

本案中,虽然客观上具备“秘密窃取”的特征。

但是,谷某某的目的,不是非法占有老钟的鸡。

其目的为报复泄愤,故意毁坏财物。

因而不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谷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法院判处了刑罚。

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承担刑事责任后,就可以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谷某某,依法还应当赔偿老钟的经济损失。

老钟主张权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法院的刑事诉讼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在刑事判决时,一并判决谷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另外一种方式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谷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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