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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强奸我,我才开车撞他的!”法院:不构成正当防卫,判刑

法律人2023-06-01 12:03:591

陕西榆林,年轻女孩白某,面容姣好,身材苗条,但却大大咧咧,初入社会,涉世未深,对所有人都不设防。

女孩白某喜欢外出玩耍,但自己家里没有车,她便加入了一个顺风车微信群,需要出门时,便在群里寻找合适的车辆。

案发前一天上午,女孩白某打算去神木市同学家玩,就在群里发了一条信息:“神木,求带!”

20多分钟后,男子马某看见了女孩白某发的信息后,进入她的主页查看了一番,然后回复女孩白某说,他正好要去神木市,让女孩白某搭乘他的私家车一起去。

于是,两人便互相加了微信好友,约定了时间地点,见面出发。

当天在车上,女孩白某和男子马某,两人相谈甚欢,一路上有说有笑,很快就到达了目的地。

分别时,马某询问女孩白某什么时候返回,女孩白某答复第二天上午。

两人于是再次约定,第二天上午马某开车来接女孩白某,一起返程回家。

到了第二天上午,男子马某很准时,如约接上了女孩白某,二人一起回返。

在车上,走着走着,男子马某对女孩白某有了非分之想,他故意说一些荤段子,开一些不雅的玩笑,挑逗女孩白某。

面对马某的挑逗,女孩白某默不作声,以示反对。

然而,马某却会错了意,以为女孩白某是不谙世事,因害羞而不敢回应,于是胆子越来越大,开始对女孩白某动手动脚。

见马某越来越过分,女孩白某生气了,对马某严厉呵斥。

然而,令女孩白某没有想到的是,马某非但没有住手,反而将车停在了一个偏僻处。

然后马某下车,绕到副驾驶室外,打算强行和女孩白某发生关系。

此时,女孩白某眼疾手快,趁男子马某下车之机,迅速从里面锁住了车门。

马某急了,再三要求女孩白某打开车门,遭到拒绝后,爬上车头,用木棍、石头等,狠狠地砸着车窗玻璃。

见此情形,女孩白某非常害怕,她连忙挪到驾驶位上,启动车辆,向前行驶。

在此过程中,不小心车辆一加速,偏离了道路,将马某摔了下去,伤势严重。

事发后,马某报警,其被送到了医院检查治疗。

治疗终结后,经法医鉴定,马某身上多处受伤,其中严重的有两处,损伤程度分别为重伤二级、轻伤一级。

女孩白某到案后,对以上事实,没有丝毫隐瞒,供认不讳。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女孩白某致马某重伤,其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遂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此期间,女孩白某非常后悔,认罪认罚,在及其家人的帮助下,赔偿了男子马某3.75万元后,获得了马某的谅解,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女孩白某过失致马某重伤,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但鉴于女孩白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白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

【律师说法】

过失致人重伤,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其次,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过失犯罪有两种情形,既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女孩白某的行为,根据法院的判决,其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后果,从而构成犯罪。

本案中,女孩白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白某作为成年人,从她的认识能力来看,主观上,她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马某造成严重的伤害,但她却没有预见到,没有采取措施避免这种后果,以致最终导致马某重伤,依法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刑法》有明确规定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量刑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法院判决女孩白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法律依据,即在于此。

(一)、案发后,女孩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此,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女孩白某认罪态度好,悔罪认罪,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刑法规定,可以酌情获得从轻处理。

(三)、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刑事谅解。

案发后,女孩白某在其家人的帮助下,主动赔偿了马某经济损失3.75万元,获得了马某的谅解。

根据刑法规定,获得受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可以获得从轻处理。

因此,本案女子白某,正是源于其具有以情节,最后才被从轻发落,宣告缓刑。

这个处理结果,既是人性化的体现,也符合法律规定,彰显了法律的温度。

首先,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因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如前所述,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合法行为。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和认定正当防卫,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即非法侵害,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行为。

存在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重要条件,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提前防卫、假想性防卫,以及事后防卫,都不属正当防卫。

本案中,女孩白某启动车辆,男子马某已经放弃了犯罪意图,正当防卫的条件,已不再具备。

车辆是马某的,马某为了让女孩白某停车,保护自己的财产。

此时女孩白某应当预见到车辆继续行驶的危险性。

因此本案从这一角度看,女孩白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3、防卫人必须具有正当防卫的意识。

在主观上,防卫人必须具有明确的防卫意识,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正在被不法侵害。

从而作出防卫行为,阻止不法侵害的进行。

4、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不得伤害其他的人。

5、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除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八种严重暴力犯罪,可以实施无限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依法不负法律责任外,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实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综合分析,本案女孩白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缓刑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前提,是行为人犯了罪,受到了刑事处罚。

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罪犯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制度。

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执行中,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出现《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据此,虽然缓刑可以不用坐牢,但是,人生档案上,已经有了犯罪记录,被重重地记上了一笔,从此以后,属于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了。

对于本案女孩白某来说,其还年轻,在今后的就业等各方面,关键时刻,可能会是“致命”的硬伤。

其成家后,还可能会影响到子女的前途。

可以说,用“一人犯罪,祸及子孙三代”形容,一点儿也不为过。

因此,千万不能以为缓刑不用坐牢,就掉以轻心,这是非常错误的。

缓刑也是刑,且“刑”且珍惜!

对此,你有何看法?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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