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牲不如!为了钱,亲生儿子都卖!”法院:拐卖儿童,严惩
湖南益阳,农村男子李某,性格内向,老实本分。
长大后,到了结婚年龄时,由于其不善言辞,不会哄女孩子开心,甚至和陌生女性说话都会脸红,因而一直没有女朋友。
为此,李某的父母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四处托人给李某说媒、介绍对象。
然而,尽管给李某介绍了不少,双方刚见面时,女方对李某也没有什么“不良反应”,但是,最终结局,总是谈着谈着,便无疾而终,没有下文了。
眼看着李某年龄越来越大,找女朋友结婚越来越困难,李某的父母,愁得茶饭不思。
但是,俗话说“天无绝人之路”,就在李某和其父母绝望之际,转机出现了。
原来,经人介绍,本来没有抱多大希望的李某,与女子周某相亲后,无论身材,还是长相均不错的周某,这次居然没有拒绝李某,表示愿意和他结婚。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男子李某和其父母,都非常高兴,在支付了女方家不菲彩礼后,两人很快便领证结婚了。
结婚后不久,李某和他的父母才发现,他们娶了一个“祖宗”!
女子周某不但什么活都不干,也什么活都不会干,整天好吃懒做,只知道玩手机。
正如邻居说的那样,“李家的这个媳妇儿,晚上不睡觉,白天光睡觉”。
令李某更加难以接受的是,女子周某如果仅仅是懒,也就算了,关键是她还爱攀比,高消费。
没钱便去借,透支信用卡、借网贷等。
鉴于此,实在无法忍受的李某,打算“休妻”,与女子周某离婚。
然而就在此时,李某和其父母,被女子周某告知,她怀孕了。
为此,李某便打消了离婚的念头,让女子周某好好养胎。
李某和其父母,也像伺候皇太后一样,照顾着有孕在身的周某。
不久孩子出生,家庭开支越来越大,李某便在孩子5个月大的时候,外出打工挣钱去了。
李某外出后,尽管身在千里之外,心里却始终放心不下孩子,经常通过手机视频看孩子。
起初一切正常,但没过多久,当李某提出要看孩子时,女子周某总是寻找各种借口推脱。
后来干脆说自己带孩子太累,花6000元一个月,雇请别人代养了。
李某自然不信,因思念孩子心切,担心孩子的安危,他连忙赶回了老家。
在家里四处找不到孩子后,李某报了警。
一个5个月大的孩子,突然不见了,接警后,公安机关十分重视,立即展开了调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很快便水落石出了。
原来,女子周某由于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源,却四处借贷消费,时间长了,窟窿越来越大。
2022年4月,女子周某在上网时,认识了张某夫妇,无意间得知张某夫妇不能生育,打算领养一个孩子,且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在经过一番思索后,女子周某谎称自己是一个单亲妈妈,无力抚养孩子,打算将孩子送人。
张某夫妇知道后,喜出望外,经过协商,支付给了女子周某3.6万元后,将孩子抱走了。
案件破获后,当公安机关去张某夫妇家解救孩子时,发现张某夫妇对孩子很好,视为己出,给他购买了大量的新衣服,高档奶粉和金银首饰等。
当得知民警的来意后,张某夫妇虽然心有不舍,但仍然非常配合,将孩子交给了警方。
而女子周某3.6万元卖掉自己的孩子后,非但毫无负罪感,反而觉得解脱了。
有了钱后,她还掉了部分债务,然后花费4000多元购买了一部新手机。
在“五一”期间,她一个人外出旅游,住高档酒店、买新衣服、吃喝玩乐,很快就将“卖儿卖女”所得的3.6万元,挥霍一空。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女子周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遂将本案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女子周某犯拐卖儿童罪为由,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公诉机关特别指出,本案女子周某为了钱财,贩卖自己年仅5个月大的孩子,灭绝人性,不配为人母,闻所未闻,社会影响极坏,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本案被告人周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根据以上规定,依法构成了拐卖儿童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以女子周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律师说法】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世上只有妈妈好”,本案女子周某,突破了绝大多数的认知,也突破了人类的道德底线,亦触犯了法律,必须严惩。
令人不解的是,到底是什么样的家庭教育,令女子周某成了这样?值得深思。
下面,让我们一起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一下本案的“罪与罚”。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从以上可以看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中的任意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
在拐卖儿童罪的主体认定上,并未将儿童的父母亲人排除在外。
因而儿童的父母,也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的犯罪主体。
本案中,女子周某以贩卖为目的,出卖自己的孩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依法构成了拐卖儿童罪。
对于本案女子周某犯拐卖儿童罪的量刑处罚,其属于一般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最后对其作出有期徒刑5年,罚金1.2万元的刑事判决,符合以上规定。
我国《刑法》第241条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之所以猖獗、屡禁不止,与其有利可图分不开。
据此,我国《刑法》第241条特别规定,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进行收买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我国《刑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从根源上阻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持社会治安、家庭和谐稳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用金钱财物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该罪的受害对象,只限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但是,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不阻碍对被收买儿童的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者有关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得知被收买儿童的下落后,前去领回被收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的。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案发后,张某夫妇没有阻碍警方解救其“领养”的孩子,根据以上规定,可以不追究张某夫妇二人的刑事责任。
首先,本案孩子的送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明确规定:“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本案情形,不符合以上规定,孩子的父亲李某,没有将孩子送养他人的想法。
孩子的父母,也不存在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的情形。
完全是女子周某编造的事实和理由,因而本案的收养关系,在送养上,便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收养关系有效成立,应当依法履行收养登记手续。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张某夫妇收养孩子,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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