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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所未闻!开车撞坏了树,竟要赔精神损失费?”法院:酌情支持

法律人2023-06-01 10:56:480

山东聊城,51岁的男子马某,是一名大货车司机,风里来,雨里去地与货车打了半辈子交道。

众所周知,开货车跑长途,是非常辛苦的,一年365天很少在家,吃住都在车上。

身在他乡异地,很多时候不得不小心谨慎,为了养家糊口,受气受委屈,是家常便饭。

老马平时开车不急不躁,有条不紊,作为一名老司机,他一直都恪守着“宁等三分,不抢一秒”的原则,安全至上。

因此,尽管老马开了大半辈子的车,却几乎没有出过什么大的事故,十分难得。

然而,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老马摊上事儿了。

事发当天,马某像往常一样,开着自己的重型大货车,在路上不紧不慢地行驶着。

当车辆进入山东聊城临清市境内一村庄时,老马为避让路上的一不明障碍物,朝旁边猛打方向盘,撞上了路边的一棵古槐树,将其大部分撞断了。

事故发生后,老马惊出了一身冷汗,惊魂未定的老马,稍稍稳定了情绪后,主动打电话报了警。

接警后,交警到达现场,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很快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马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接到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老马没有任何异议,毕竟是自己操作失误发生了事故,怨不得别人。

但是,接下来的赔偿事宜,却大大超出了老马的预料。

原来,被老马撞坏的槐树,树龄超过了500年,是一棵受保护的古树。

村子里居住的,大多数为邢姓村民,是一个大家族,他们声称,这棵被老马撞坏的大槐树,是他们共同的祖先栽培的,已经陪伴了他们一代又一代人。

这棵古槐树,是他们全村邢氏家族成员的精神寄托,承载着家族数代人的深厚感情,具有特殊意义。

因而要求老马赔偿古槐树被毁坏的经济损失,加上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

老马不同意,调解失败后,村里27户邢氏村民,共同委托律师,一起将老马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

他们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老马驾驶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撞坏了古槐树。

经交警大队认定,老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而应当赔偿古槐树被毁坏的全部经济损失。

2、本案被老马撞坏的古槐树,是邢氏家族共同的祖先栽下的,历经了五百年的风雨沧桑,是大家的精神寄托。

老马撞坏了大家心里的“神树”,给大家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老马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3、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请求法院判决老马赔偿古槐树被毁坏的价值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元。

同时,为了证明他们的主张,原告27户邢氏村民,还向法院提交了《聊城古树名木录》,根据上面的记载显示,本案被老马撞坏的槐树,系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古树,其树龄已经达到了五百年以上。

法院审理期间,根据审理的需要,法院委托了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被老马撞坏的古槐树的损失价值,进行了评估。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书,被撞坏的古槐树的损失价值为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马某驾驶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予以确认。

本次交通事故中,被马某撞坏的槐树,系具有500年以上树龄的古槐树,同时系原告邢氏家族成员的共同精神寄托,承载着原告家族数代人的深厚感情,具有特殊意义。

因而,本案古槐树遭到毁坏,对原告邢氏家族人员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酌情确定为5000元。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马某赔偿本案原告邢氏村民古槐树经济损失3万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0.2万元、精神抚慰金0.5万元,合计3.7万元。

【案例来源:法制日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侵权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三种。

本案中,老马驾驶重型货车发生单方面的交通事故,撞坏了百年古槐树,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以上规定,老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经有关部门鉴定,被老马撞坏的古槐树,损失价值为3万元,老马应当依法赔偿。

对于这一点,本案没有争议,“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天经地义。

本案经媒体报道后,有不少网友提出,给“大树”赔偿精神损失费?闻所未闻!

但是,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本案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本案中,邢氏家族,世世代代、祖祖辈辈居住在此,繁衍生息。

他们共同的祖先栽下的古槐树,见证了一代又一代人,这棵古槐树,早已不仅仅只是一棵树了,它承载了大家世代的乡愁记忆,是家族成员共同的精神寄托。

作为后人,每当看到这棵祖先留下来的大槐树时,都会怀着虔诚的心情,情不自禁地驻足仰望,在过年过节时,还会在大树下祭拜先辈们。

因此,本案被老马撞坏的百年古槐树,系当地邢氏家族成员共同的精神寄托,承载着当地邢氏家族数代人的深厚感情。

在他们心中,这就是“神树”。

古槐树遭到了毁坏,他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合情合理,亦合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法院审理后,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老马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法律依据即在于此,判决合法合理。

如前所述,确定精神损害民事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规定中,关键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何认定。

所谓特定物,通俗的说,就是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

不一定贵重,但对于持有者来说,意义非凡,此物世间仅此一个,“别无分店”,不可替代。

因此,该特定物品的损毁或灭失,具有不可挽回性。

这种“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能给物品所有人带来精神寄托、慰籍、怀念、纪念、愉悦等精神利益。

比如定情信物、婚纱照、祖先的画像、族谱、祖坟、传家宝等。

这些物品,除了其本身的价值之外,还承载着更为重要的情感内容。

以上物品损毁或灭失,不可避免地,会给持有人造成精神伤害。

据此,以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损毁或者永久性的灭失,该特定物的所有者,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的百年古槐树,即属于以上情形,它不是一棵普通的树,而是对本案原告邢氏村民们,有着特殊意义的图腾崇拜的古树。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损毁,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判断一个物品是否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是否应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根据该物品的稀缺性、对当事人情感联系的紧密性、是否可复制,以及被毁损的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和酌情处理。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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