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9835

“我没杀人!凭什么抓我?他是笑死的!”检察院:无罪,但应赔钱

法律人2023-06-01 10:25:480

贵州遵义,家住山里农村的青年男子周某,从小学习成绩一般,初中毕业后,便没有继续上学,进入了城里打工。

和周某同一个村,从小一起长大的男子苟某,两人既是发小,又是同学,关系一直很好,经常在一起你追我赶、打闹嬉戏,村里的田间地头、山涧河边,到处都留下了二人的足迹。

2019年2月6日,春节放假,周某回老家和分别了一年的苟某见面后,两人都非常高兴,一见面便互相推搡、嬉笑,开着玩笑。

二人沿着村里的小路,边走边打闹。

当走到村里的小卖铺附近时,男子苟某说着笑着,却脸色突变,身子一歪,栽倒在了地上,然后就没有了声音。

周某见状,以为苟某在和他开玩笑,便没有理睬,继续朝前走着,还回头对苟某说道:

“不要装了!”

然而,过了一会儿后,见苟某没有回应,周某连忙返回,俯下身子查看。

只见躺在地上的苟某,一动不动的,面色发紫,气若游丝,怎么叫他都不答应。

周某这才慌了,吓得六神无主、不知所措,他站起身来,惊慌失措地跑回了家。

随后不久,小卖部老板发现了躺在地上的苟某,连忙叫来了苟某的家人。

就这样,苟某才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然而为时已晚,经医院抢救,苟某最终因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

苟某死亡后,其家人了解到,苟某出事前,一直与周某在一起,便找到周某,询问苟某到底是什么原因倒地昏迷的。

然而,害怕承担责任的周某,要么就是回避,要么便是闪烁其词,顾左右而言其他,不肯说实话。

这样,更加引起了苟某家人的怀疑和不满,再三追问无果后,苟某的家人选择了报警。

接警后,当地县公安局立即着手展开了调查。

为了查清本案事实,弄明白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事,首当其冲的,第一件事就是必须弄清楚苟某的死亡原因。

在征得苟某家属同意后,法医进行了尸体解剖,发现死者苟某生前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其死因,系冠心病突然发作,导致猝死。

接着,县公安局依法传唤了周某,并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调查结束后,县公安局认为周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将其移送到了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遵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仔细研究,认真审查后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过失犯罪分为两种情形,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和死者苟某虽然从小一起长大,但是对其患有冠心病的事实,其是不知情的。

正常情况下,开玩笑,不会使人猝死。

因而本案被告人周某,既不存在应当预见苟某死亡的后果,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情形。

也不存在已经预见到了这种危害后果,而因为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形。

因此本案县公安局的“周某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起诉意见,不成立,被告人周某应为无罪。

但是,县检察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周某无罪,并不意味着其没有过错。

在民事方面,事发时,周某同苟某一起玩耍,在苟某突然发病后,其没有积极救助和送医,撇下苟某独自离开,明显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经过调解,周某和死者苟某的家人达成协议,周某赔偿其6万元后,双方和解。

【律师说法】

俗话说“笑死人不偿命”,但是,需要分场合,看情况。

特殊情况下,看着别人“笑死”,能够救助而不救助,也不联系医院送医。

这种情况下,即使不负刑事责任,没有牢狱之灾,但是,在民事上,是明显存在过错的,需要赔钱。

首先,什么是过失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其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根据以上规定,过失犯罪,它分为两种形态,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其次,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后果,从而构成犯罪。

本案中,周某对于苟某患有冠心病的事实,其是不知情的。

因而在主观上,周某不存在应当预见的前提。

正常情况下,开玩笑,不会使人猝死。

本案周某,不存在应当预见苟某死亡的后果,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情形。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但因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后果的。

本案中,如前所述,周某事先并不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的事实,也就不存在应当预见,而因为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形。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从刑法的角度看,周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察机关的“周某无罪”的审查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发生在我国《民法典》生效实施之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对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人存在过错。

这种过错,指的是法律上的侵权过错。

本案中,周某和其好友苟某“好久不见”,再次相聚时异常高兴,一起开玩笑,互相推搡打闹。

在此过程中,苟某突然发病,作为好友,周某在发现情况不对后,应当给予必要的救助。

至少,拨打120急救电话,是举手之劳的事。

然而,周某却什么也没有做,撇下发病的苟某,独自离开现场,最后导致苟某抢救无效死亡,明显的,本案男子周某,存在过错。

2、存在损害后果。

本案苟某的死亡,属于最为严重的损害后果。

3、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一点,本案是非常明显的,周某的冷漠,对发病的苟某既不施救,也不联系医院送医,其行为,与苟某抢救无效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本案周某在苟某发病后,其不救助、不送医的消极行为,构成对苟某的侵权。

综合以上分析,从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看,本案周某,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苟某死亡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本案检察院的调解,是有法律依据的,其综合考虑了以上各种因素,符合法律规定。

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本案中,苟某作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患有严重的冠心病的情况,应当是清楚的。

对于患有该病,应当避免情绪激动,其自己应当知晓并时刻高度注意。

但是,本案苟某却无视自己患有冠心病的事实,不顾危险与周某打闹嬉戏,导致自己病发,抢救无效死亡,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本案不排除另外一种可能,即苟某尚年轻,其自己也不知道患有冠心病。

如果是这样的话,其发病死亡的主要责任,仍然在其自身。

另外,本案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看,周某和死者苟某的打闹,开玩笑,以及其事后没有救助和送医只能算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属于外部因素。

真正其决定作用的,是苟某自己的身体,是其自身患有的冠心病。

对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据此,本案苟某死亡,主要责任,还是在其自己。

最后,开玩笑本无罪,但是对朋友冷漠,毫无担当,在朋友发病后不施救,不送医,是为大错,理应赔偿。

本案周某赔钱,不是错在其“开玩笑”,而是因为好友苟某发病倒地后,他不应该逃跑,不及时施救,甚至连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举手之劳的事,他都不做。

本案周某赔钱,是为自己的冷漠和没有担当买单!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版权声明,本文为《周律师说法》的原创文章,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关于知识产权必须知道的那些事#​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