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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女子将妯娌男婴“送”人,收取营养费5万,构成拐卖儿童吗

法律人2023-06-01 02:2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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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下半年,徐州某市王大成(化名)妻子童某怀孕,王大成委托嫂子秦丽珍(化名)帮忙联系人收养。秦丽珍又找到赵瑞丽(化名)帮忙,赵瑞丽又将此事告诉了丈夫卢俊熙(化名),卢俊熙便询问曹某,曹某表示愿意抚养。童某产下一名男婴后,曹某和妻子到医院将男婴抱走,之后给赵瑞丽夫妇5万元,让其转交给男婴亲生父母。后赵瑞丽将5万元钱交给秦丽珍,秦丽珍将收取5万元钱一事告知了王大成。2015年,童某再次怀孕,王大成再次委托嫂子帮忙。男婴出世后,秦丽珍联系陈某到医院抱小孩,并向陈某要费用5万元。后陈某儿媳周某不愿意继续抚养该男婴,陈某遂将该男婴退给秦丽珍珍,秦丽珍退给陈某三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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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大成是否构成遗弃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王大成与其妻子作为两名婴儿的父母,具有抚养他们的义务,如果其无正当理由将其送养他人,则有逃避履行抚养义务的嫌疑。但是,构成遗弃罪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有能力抚养而拒绝抚养、因为遗弃而造成严重后果。如果王大成与妻子不具备抚养能力,且送养他人后未对孩子造成较大伤害的话,则不构成该罪。反之,因送养给孩子造成严重的身心健康损害的话,则涉嫌构成遗弃罪。

二、王大成是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所谓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亲生父母出卖自己的子女,照样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如果王大成是因为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孩子,未收取任何费用或者少量收取住院治疗、营养费等费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王大成是以送养之名行出卖之实,借机收取巨额钱款,则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中,王大成两次委托嫂子联系收养人,但是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且没有牟利的主观意图,所以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三、秦丽珍、赵瑞丽、卢俊熙是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秦丽珍与赵瑞丽、卢俊熙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且秦丽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从表面上来看,秦丽珍是将孩子送给了曹某和陈某,但是她两次分别向两人收取了各5万元的“营养费”或者“感谢费”。那么,收取这些费用是否合适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江苏##徐州#

秦丽珍收取的5万元超出了当地农村收入标准,远远高于当地农村的生活消费水平,也明显超过了正常情况下生育需要的费用,所以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与拐卖儿童的动机。故此,秦丽珍构成拐卖儿童罪。而赵瑞丽、卢俊熙夫妇虽然属于“帮忙”,而且也未有实际获利,但其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和传递信息、收取款项的行为,依法也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赵瑞丽、卢俊熙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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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王大成夫妇也是奇葩,人家都是想生男孩生不了,他们却是生了就送人,简直把孩子当成猫啊狗啊这些宠物了。而嫂子秦丽珍则是财迷心窍,如果是真心帮小叔子和妯娌就算了,那毕竟是你的侄子啊,怎么狠心去赚这个钱呢?最终,秦丽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而赵瑞丽、卢俊熙夫妇则被判处缓刑,这也是罪有应得吧。反对拐卖儿童,严惩人贩子,还社会以祥和安宁,这是我们应当坚守的良知底线!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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