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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威逼妻子用匕首捅刺情夫,她捅了自己一刀:都是我的错

法律人2023-06-01 01:41:230

1995年,王某与妻子郑某至徐州某地做个体生意,两人与孩子借住在刘某甲的房子中。其后,王某怀疑郑某与刘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在家中暴力殴打郑某。在郑某承认与刘某之间有见不得人的事后,王某即带郑某前往刘某经营的饭店包间吃饭喝酒。席间,刘某承认与郑某之间存在男女关系。王某即将随身携带的匕首递给郑某,逼郑某捅刘某一刀,并表示捅了这一刀就证明你愿意和他一刀两断。郑某傻傻的楞在那里,最后竟然拿匕首对自己左肩上扎了一下,说都怨她,都是她的错。这下,王某更加恼火了,他抢过匕首就捅了郑某背部一刀,郑某由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那么,应当如何看待此事呢?

配图需要,请勿对号入座

一、郑某与房东之间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均存有重大过错。

丈夫王某常年在外跑生意,为了家里的生活四处奔波。作为妻子,本应照顾好家里的生活,尽可能地去多关心、体贴丈夫,让他感受到家庭的温暖。而郑某却利用丈夫外出的机会,辜负丈夫对她的信任,与房东刘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且长期保持。这种行为既是对自己家庭和婚姻的伤害,也破坏了刘某的家庭和谐,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家庭伦理道德规范。《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所以,不仅是郑某出轨有错,刘某的行为也违背了对于其妻子的忠诚义务。

二、王某威逼郑某捅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王某将匕首递给郑某,要求其捅刺刘某一刀表明态度即可。表面上,王某是在试探妻子是否愿意与刘某断绝往来,但其本身也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由于妻子不愿听从其教唆和指示,自己捅了自己一刀,所以并未有实际伤害到刘某。因为郑某的不配合态度,最终王某未能达成犯罪目的,显然是基于其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而妻子没有听从其指令的自残行为,由于未伤及到他人,故此不构成犯罪。对于未遂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王某捅刺妻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从危害后果上来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并无太大的区别。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表现。如果其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未造成死亡结果也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来追究责任。如果其目的仅是对他人造成一定伤害,而不想危及到其生命,即使造成死亡的结果,也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从本案来看,王某之所以威逼妻子捅刺刘某,还是想着妻子能够回归家庭,所以其主观上不具有杀死妻子的故意。从其击打部位来看,其持匕首捅刺的是妻子的背部,并非身体关键部位,一般也不具有致死性。所以,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江苏##徐州#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害人郑某自身对于案件的引发负有重大过错,郑某的亲属亦对王某表示谅解,因此可对其丈夫王某从轻、减轻处罚。后来,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妻子出轨有错在先,但得饶人处且饶人,其已经用匕首扎了自己一刀,并且表示“都是自己的错”,说明其悔意极强。在此时,如果王某能够原谅妻子,或许就是另外一个结局了。如果妻子听从了王某的话,持匕首捅刺刘某的话,她和王某都将涉嫌故意伤害罪,那将是王某更不愿看到的结局:出轨的没事,妻子坐牢,自己由受害者摇身一变称罪犯。正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处理家庭婚姻纠纷务必保持理智的心态,稍有不慎就会适得其反。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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