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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与妻子吵架,猛踹2岁儿子,网友:废物,敢去吃烧烤吗?

法律人2023-05-31 22:00:500

“虎毒不食子,比豺狼还残暴的父亲却游荡在人间!”浙江宁波,董某和妻子胡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这俗话说: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吵架不记仇。妻子坐在一旁,不再作声。此时,董某突然神经质发作,飞起一脚将2岁大的儿子踢了出去。孩子的疼痛还没发作,董某又上前一脚,孩子再次飞向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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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胡某和孩子奶奶反应过来时,董某的无敌鸳鸯腿已经施展了几个回合。胡某吓得花容失色,赶紧冲过去把孩子抱在怀里,并责怪董某下手太黑。结果,这番说教换来的不是董某的反思和内疚,他又飞起一脚踹中了躲在妻子怀里的儿子。董某仍不解气,奔向厨房大喊要拿刀除掉儿子。后来,被家人拦下。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正确区分教育孩子的暴力行为和虐待。

董某无故殴打儿子,致其全身多处受伤,构成虐待的争议不大。如果其行为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则可能涉嫌构成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个别家长有时也会对孩子施以暴力,包括体罚和殴打。但其特征是具有偶然性,而且更多人是以吓唬为主,力度小,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即使发生了意外的伤害,家长在主观态度上也是过失,事后自己可能会非常懊悔。而虐待行为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行为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而且对于伤害的后果持放任态度。

2、正确区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

虐待致人受伤或者死亡,一般是长期打骂冻饿等行为积累所致,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的特征。行为人并未积极追究或放任伤害和死亡的结果。而故意伤害罪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大多是由一次或者连续几次伤害行为导致的,伤害行为与受伤、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追求或者放任受害人死亡或者受伤的结果发生。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要高于虐待罪。

3、董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如果孩子的伤情经过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程度,我倾向于认为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虐待是长期且频发的暴力行为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而董某则是在一个固定时段内连续对孩子实施暴力。如果孩子达不到轻伤,则要了解其平时是否有经常虐打孩子。如果这种暴力是一种惯常行为,则应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虐待罪属于亲告罪,需要其家属去告发才行。#宁波身边事##宁波男子暴力踢踹2岁儿子 警方立案#

上述两种情形都不构成,则考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加重处罚,拘留10-15天,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人认为,董某当时心情不好,可能孩子不听话,所以就教育了孩子,不过下手确实太重了。还有人认为,董某枉为人父,禽兽不如。也有人认为,董某就不是个男人,他打孩子纯粹是在吓唬妻子胡某,让她服软。还有人直言,窝里斗的男人最没用,他敢去吃烧烤吗?

无论如何,董某的行为人神共愤。作为父亲,本应呵护孩子,尽量关心关爱,避免他幼小的心灵受到伤害,可是他却如豺狼一般。远离家暴,远离渣男,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孩子负责。而董某,则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对其从重处罚。对于这样的父亲,您认为应当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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