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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农业保险理赔金属于“公共财物”吗?

法律人2023-09-28 14:05:100

王某等人是某村的村干部。2012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等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30余万元,用个人私分占有使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农业保险理赔款资金性质认定问题,对于农业保险理赔款资金的性质认定,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农业保险理赔款属于刑法上的公共财物。

第二种观点认为农业保险理赔款属于保险公司私有资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农业保险理赔款应一分为二,一半为公共财物一半为保险公司私有资金。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主要有: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不同于一般性的商业保险。在农业保险推广和实施前期,政府在保险的推动和管理经营中起主导作用,农业保险理赔资金的使用是在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赔付的,保险公司只是具体负责业务办理。其次农业保险理赔资金的来源大部分是各级财政补贴的保费资金,这些资金是存在专账进行管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从农业保险理赔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使用上看,该资金的性质与刑法上公共财物的本质是一致的,因此农业保险理赔资金的性质应该属于公共财物。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农业保险理赔款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对其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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