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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司机遭雇佣,扣车要工资

法律人2023-09-22 21:12:460

诚实信用是缔约的核心精神,雇主临时解聘雇员的,当依据该精神适当补偿雇员损失。

2014年11月,上海人张老板口头雇佣家住泗阳县的周师傅为其开车,工资5000元/月,但对雇佣的期限没做说明。2016年12月15日,张老板突然告知周师傅要求解除雇佣关系,这让在场的周师傅感到不知所措,怎么干的好好的突然遭解雇了?而且又快过年了,自己还能去哪儿找工作?

回家后,慌张的周师傅逐渐冷静下来,决定找张老板讨个说法。12月18日,周师傅决定先扣下车子,要求周老板支付12月份满月工资5000元,否则不予放车!张老板遂拨打110报警,警察以涉及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处理,张老板只得在向周师傅支付了5000元后才取回了车辆。

2017年1月5日,张老板将周师傅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以自己受到胁迫为由,要求周师傅返还不当得利5000元。

庭审中,张老板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请求认定12月份下半月2500元工资为周师傅的不当得利,要求予以返还。张老板主张,其向周师傅给付的5000元中,周师傅强行索要12月份下半月2500元工资构成不当得利,其是在周师傅的胁迫下无奈支付的,周师傅应当返还。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周师傅应否返还2500元,关键看该款是否有合法的给付原因。由于张老板与周师傅没有约定雇佣期限,故张老板有权随时解聘周师傅,但应该提前通知以免对周师傅造成损失。2016年12月15日,张老板单方宣布解除雇佣,必然会给周师傅造成损失。周师傅扣留车辆后,经中间人协调,张老板向周师傅支付了全月工资5000元。依据双方论月发放工资的约定和补偿守约方劳动者损失的原则,考虑到终止雇佣关系的季节因素,应当认定张老板支付全月工资具有给付原因,并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换言之,虽然5000元系周师傅通过私力救济获得,但并不能否定给付该款的原因的合理性、正当性。周师傅获取的5000元,具备合法根据,不属于不当得利。张老板以受胁迫为由,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泗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张某要求周某返还不当得利2500元的诉讼请求。张老板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民法通则》未明文肯定私力救济行为,本案周师傅采取扣车的方式索要工资,为法律所不提倡,如果侵害到张老板的合法权益,周师傅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雇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采取理智方式,通过法律途径有效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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