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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禁止员工谈恋爱 不好意思,此条款无效

法律人2023-09-22 10:37:490

王女士在一家企业担任销售主管,工作两年来一直很认真,2013年元旦,她认识了刚到公司不久的小华,两人一见钟情,很快便开始恋爱。由于公司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所以,他们俩一直没有公开关系。前不久,两人的恋情被公司总经理发现了,说他们违反了公司的“恋爱禁令”,必须有一方离开公司,否则两人全部辞退。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公司无权开除王女士及小华二人。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事先颁发“恋爱禁令”,员工明知故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似乎符合规定。

但是,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这项规章制度本身违法。

《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公民有权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即是否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该公司通过发布“恋爱禁令”限制企业员工之间的恋爱、结婚,以辞退为要挟,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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