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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网约平台代驾碰伤行人,谁负责?

法律人2023-09-14 13:23:480

黄某在晚餐喝酒后,通过某APP平台叫了代驾,随后王某作为平台代驾司机与黄某取得联系,车辆行至北京市大兴区旧宫路清和园小区路口时,代驾司机王某驾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余某由北向南步行,车辆与余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受伤。事后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发时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

余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代驾司机)、黄某(私家车主)、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及某信息公司(APP平台公司)、某代驾公司(平台代驾业务的具体运营公司)、某劳务公司(与代驾司机签订劳务协议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王某未到庭应诉。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黄某辩称,我通过APP平台叫的代驾,支付了相应费用,代驾司机向我提供了代驾服务,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该由代驾公司承担,我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公司辩称,我公司只是APP出行平台软件的开发设计者和所有人,APP里有出租车、快车、代驾等各种出行业务,每种业务线都有独立的公司负责运营,提供相关服务,代驾业务是由代驾公司提供服务的,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代驾公司辩称,信息公司负责开发软件,我公司使用该软件对外提供代驾服务,平台上的注册司机都是有工牌的,我公司对每一单代驾业务都上有代驾责任险,但是王某不是APP平台上的注册司机,注册司机是王某的兄弟,这属于账号外借,如果是正常的注册司机提供的代驾服务,出了事故是可以走代驾责任险的,现因王某不是注册司机,故王某驾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王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与案外人王某二签订的劳务协议,本案中的王某不是我公司的签约司机,王某发生的事故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信息公司即APP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信息公司与各关联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可视为其内部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有理由基于对APP出行平台经营行为的信任,要求信息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不一致的问题亦属APP平台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平台公司不能以账号外借作为免责事由进行抗辩。

■法官说法

侧重受害人救济 兼顾新业态发展

在确定平台公司的责任承担规则时,应当全面衡量受害人、注册司机、平台公司及行业发展等各方利益,侧重于受害人救济,兼顾新业态发展。具体而言,应当从受害人救济、风险开启程度、风险控制能力、风险转移能力、经济收益划分以及行业发展利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公平合理的责任承担规则。

本案中,信息公司是APP出行手机应用程序的开发设计持有者、所有人,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信息,整合供需信息,参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信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可见,本案中信息公司的地位不仅是代驾、快车、专车等业务的平台构建者,同时是相关业务的经营主体,信息公司既是风险开启者,又是运营利益享有者。本案中,由APP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再由其按照内部约定去追究各关联公司的相应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对代驾司机进行资格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线上注册的司机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司机一致是平台经营主体的基本责任,借名注册或者账号外借引发的问题属于APP出行平台的内部管理问题,平台公司不能以账号外借作为免责事由进行抗辩。本案中,王某是通过APP出行平台接受的代驾指令,从而为黄某提供代驾服务,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通过APP出行平台完成的;代驾服务费标准是通过APP出行平台公布的,而王某和黄某均无议价权,王某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故信息公司对王某在从事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经营主体的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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