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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红包是红包,工资是工资

法律人2023-09-14 02:03:070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由于生产经营原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上班的,必须按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发放加班工资,不能以“调休”来代替加班工资。

有些企业习惯在春节给加班的员工发“红包”,并用“红包”作为加班工资,这是不妥的。用人单位发“红包”可以作为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奖金,而加班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的补偿,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2014年春节,某制衣公司因生产需要,安排孙某等10名员工春节3天加班。年初一那天,公司给孙某等人每人发了200元的红包。

春节假期结束后,公司通知孙某等人可以自行选择时间补休,孙某等人不同意补休,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安排补休是劳动法规定的方式之一,而且已经发的红包就是加班费。后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过问下,孙某等人拿到了加班工资。

春节及春节放假不仅具有民俗性,也具有法定性。我国实行8小时工作制,并规定在春节等法定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职工春节加班,放弃了与家人欢聚同乐的机会,坚守在生产一线,用人单位理应支付给不菲的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各情形中,只有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和支付加班费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在其他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按标准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以安排补休来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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