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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无罪!

法律人2023-08-29 13:05:110

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商标犯罪时,有一个隐含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对商标标识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什么叫商标性使用呢,通俗地说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指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涉案的注册商标标识;第二个条件是指对标识的使用主要是为了起到识别商标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如果行为人对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哪怕是没有经过商标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下面就通过一个真实的判例来说明一下这个问题。自2009年开始,王某甲就在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服装辅料广场**号**商行销售“LOUISVUITION”商标和“GIVENCHY”图形商标。2014年11月某天,办案民警在商行抓获王某甲并查获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GIVENCHY”图形商标300个,“LOUISVUITTON”商标180个。接着,办案民警又在王某甲的仓库查获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GIVENCY”图形商标285000个,“LOUISVUITTON”商标2160个。公安机关以王某甲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为由,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诉机关最终还是认为王某甲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为什么王某甲明明没有经过商标权利人同意,印制了大量“LOUISVUITION”、“GIVENCHY”标识销售,却不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呢?道理其实很简单,那就是王某甲对这两个标识的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

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本案证据显示,被查获的物品是一种用作裤子的裤头松紧处的服装带,当事人将“LOUISVUITION”、“GIVENCHY”印于服装带处,是将其当作花纹或图案来使用的,其目的是为了起到装饰或者美化作用,并非是为了告诉大家这些服装带是为源于“LOUISVUITION”、“GIVENCHY”商标的权利人。第二,根据事实可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对象是一种商标标识,既然是商标标识,那在销售过程中,理所当然在遵守商标标识的固有的销售规则。如果这些服装带被视为是一种商标标识的话,那么当事人销售的时候,正常情况下,就按个数销售,然而,本案中,服装带上面的标识不会单独剪下出售,或者按照个数出售,而是按照米数出售的,这说明当事人是将这些印有“LOUISVUITION”、“GIVENCHY”标识的服装带当作一种商品,而不是将其当成一种标识。

根据这个原理,我们可以举个例子,大家觉得华为商标中的菊花图案挺漂亮的吧,假设华为将这个商标也注册在服装类的商品上,有一个服装厂家将其生产的衬衫上盖大量的菊花图案,那么,可以认定服装厂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吗,我们认为不能,理由就是在这个案件中,菊花图案的使用主要是为了起到装饰作用,而不是为了欺骗大家,说这些衬衫来源于华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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