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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新高度!小偷死亡,竟要我赔精神损失费!”且看法院如何判

法律人2023-07-13 01:20:373

江西赣州,男子邓某老实本分,不善言辞,是一名有着多年驾龄的老司机。

邓某开的是货车,靠给别人送货,风里来雨里去地,赚取一家老小的生活费。

从事运输行业的人都知道,开货车跑运输,是一个非常辛苦的职业,一年365天,几乎天天都在外面,吃住也多是在车上解决。

货车司机出门在外,很多时候,遇事不得不小心谨慎,甚至低三下四、委曲求全。

为了养家糊口,受气受委屈倒是小事,最担心的却是安全问题。

好在邓某平时开车不急不躁,有条不紊。作为一名老司机,他一直都恪守着“宁等三分,不抢一秒”的原则,安全至上。

因此,尽管邓某开了十多年的车,却几乎没有出过什么重大的事故,十分难得。

事发当天,邓某的车,装了满满的一车货物。

晚上休息时,他将车停在公路旁边不远处的一个空旷的地方,因担心货物安全,他半步都不敢离开。

进入深夜凌晨时,邓某突然被一阵异样的声音惊醒,他连忙下车查看,发现其货车的电瓶被偷了,偷电瓶的两名男子刚得手,尚未走远。

察觉自己的行为被发现后,两名偷电瓶的男子,迅速上了车,启动车辆,快速地逃跑了。

见此情形,邓某连忙打电话叫来了其朋友,二人一起开车,顺着两名男子逃跑的方向追去。

在车上,邓某拿出手机,拨打110电话报了警。

追了一段路后,邓某和其朋友二人在某中学附近,看到了两名偷电瓶的男子,当时他们正准备再次作案,盗取别人车上的电瓶。

邓某于是大喊了一声“抓小偷!”

两名男子受惊后,又上车一溜烟地逃跑了。

邓某和其朋友二人,则在后面紧追不舍。

由于事发时间为深夜,天黑视线不好,两名男子仓惶逃跑时,慌不择路,加上车速很快,最终在一个弯道处,两名男子的车冲出公路,撞上了路边的山体,直接导致一人重伤,一人当场死亡。

根据事后调查得知,事故发生大约1分38秒后,邓某和其朋友二人,赶到了车祸现场。

事故发生后,邓某又打了报警电话,然后在现场等候警察的到来。

警察到达后,经过调查,确认了两名男子的身份,当场死亡的是林某,重伤的是谢某,两人均为惯偷,在事发前的一个星期内,两人已连续盗窃作案了8起,盗窃他人电瓶12个。

事发时因车速太快,最高时车速曾达到了151公里每小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死一伤。

男子林某,年纪轻轻的便命丧黄泉,其死亡后,林某的父母非常悲痛,伤心欲绝。

他们认为,自己儿子的死,邓某脱不了干系,事发时,如果邓某和其朋友不拼命追赶,其儿子便不会死亡。

“他偷你的电瓶,他有错,自有警察抓他,但是你开车追赶导致了他死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两回事!”

林某的父母找到邓某,要求赔偿。

起初,心地善良的邓某,想着对方刚失去了儿子,家里经济条件又不好,打算给林某父母支付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谁知道,得知邓某的想法后,死者林某的父母却狮子大开口,提出了远超邓某预期的赔偿要求。

自然的,林某父母的索赔要求,遭到了邓某的严词拒绝。

见协商不成,林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邓某告上了法院。

林某的父母起诉时提出,事发当天,邓某不顾他人生命安全,开车追赶林某,导致林某发生车祸死亡,邓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邓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3万余元。

【案例来源: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接到法院的通知后,邓某十分气愤:

“事发当晚,林某来偷自己的货车电瓶,难道自己不能追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

“林某是盗窃后逃跑,自己发生车祸死亡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法庭上,邓某极其委托的律师,坚持认为邓某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林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林某的死亡,邓某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本案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表明,死者林某曾有多次盗窃他人车辆电瓶的行为。

事发时,林某系在盗窃邓某车辆电瓶被发现后,逃跑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因此本案邓某的行为,属于保护自己财产权的合法行为,依法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死者林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林某的父母不服,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经过仔细研究,认真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遂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林某父母的上诉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而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死者林某盗窃邓某的货车电瓶,被发现后,驾车疯狂逃跑。

逃跑过程中,因夜晚视线不好,加上慌不择路,车速过快,发生了严重的车祸,致使林某当场死亡。

这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正当防卫来看,林某盗窃得手后逃跑,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邓某有权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保护自己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因此,本案邓某的行为,依法属于正当防卫,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林某的死亡,邓某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后,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得知,林某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是在其实施盗窃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发生的。

一方面,林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盗窃后疯狂逃跑,可能面临的危险,是有足够的认识能力的。

其置自身危险于不顾,以致造成自己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另外一方面,盗窃属于犯罪行为,其损害,虽然与本案邓某有关,但是,邓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此带来的后果,由犯罪者林某自己承担。

本案林某如果没有死亡,其多次盗窃他人车辆电瓶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行为,妥妥的涉嫌构成犯罪了。

盗窃是一个古老的罪名,自人类社会产生时起,它便诞生了,一直延续到至今。

盗窃行为,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首先,一般情况下,如果嫌疑人盗窃财物,价值较小,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则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盗窃的规定是,“盗窃他人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其次,对于盗窃行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行为,盗窃的财物,如果数额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即盗窃财物的价值,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则可能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何为“数额较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为价值1千元到3千元。

本案林某如果没有死亡,其盗窃他人车辆电瓶,累计价值,如果经鉴定价值达到了以上“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还有一种情形,即被盗物品的价值,即使达不到以上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也依法构成盗窃罪。

这是因为,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还规定,虽然盗窃价值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属多次盗窃,也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盗窃,即“2年内盗窃3次以上”,依法构成盗窃罪。

本案林某死亡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其多次盗窃他人车辆电瓶,在事发前短短的一个星期之内,便已连续参与了盗窃作案8起,盗窃了他人电瓶12个。

根据以上规定,明显构成“多次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盗窃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从鼓励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弘扬社会正能量的角度出发,对抓小偷,保护自己和他人财产的正当行为,法律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

邓某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制止小偷,其行为是合法的,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义上,都应该予以提倡和鼓励。

本案两审法院顺应民众呼声,维护法律尊严,其判决,不但符合法律规定,亦合乎情理,值得点赞!

最后,“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法治背景下,那种“人死为大”、“谁闹谁有理”的做法,与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坚决不能纵容。

动辄赔!赔!赔!的时代,已渐行渐远,一去不复返了。

法律面前,只有违法者和守法者,赔偿方面,有责就是有责,无责就是无责,拒绝“和稀泥”!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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