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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被称"李一城"有多处房产,老家有5000平大楼

法律人2023-07-12 11:58:090

李富才,云南省易门县人,历任云南省楚雄州交通局公路科科长、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2010年12月至2017年5月任楚雄州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任楚雄州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从1981年参加工作算起,李富才在楚雄州交通系统已经工作30多年,2000年,他成为楚雄州交通局副局长,后来又升任局长,在楚雄州交通系统领导岗位上干了将近20年。

经过办案人员调查发现,通过这30多年的经营,李富才不仅在楚雄某别墅小区拥有多套房产,而且在易门、昆明等地也有房产,特别是易门老家的房产,面积惊人,达到5000多平方米。正是因为如此,李富才便有了“李发财”“李一城”等绰号。

楚雄州纪委监委的审查调查结果显示,李富才利用担任交通系统领导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00多万元。

那么,这个职务便利是怎么利用的呢?

深度调查:"权力放纵有多快,犯罪就有多快"

2000年至2009年,李富才任楚雄州交通局副局长,在任9年正是楚雄州公路进入大发展的阶段,处于公路项目管理关键岗位上的李富才成为被各路工程老板“围猎”的目标,诱惑扑面而来。

当时的交通运输系统普遍存在规划设计、工程验收等重点岗位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的情况,监管难以到位,李富才利用副局长的身份给自己负责的项目指挥部打个“招呼”,老板想要的工程就到手了,送给他的钞票也落袋为安。

利用监管漏洞,以权钱交易为起点,李富才在公路建设规划设计、工程验收等环节钻空子打小算盘,这个情况在2010年后变本加厉。

2010年以后,李富才升任楚雄州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作为全州重点交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李富才此时集人事、财务、项目安排、行政审批等权力于一身,底气更足,胆子更大,而工程老板们对他也更加殷勤了。

2013年楚雄至南华一级公路开工建设,在楚南公路一个标段招投标期间,李富才通过干预、授意等方式帮助某施工企业中标。事后,这家企业负责人先后分两次送给李富才130万元感谢费。

李富才背地里大肆收受钱物,拿国家的公路建设项目跟老板们做交易,回到局里却跟干部职工大谈党风廉政建设。据交通运输局的职工回忆,李富才面对全体干部曾提出自我剖析的要求,要做到砍到骨头砍出血。

李富才这种两面人的做法为何能够长期存在于楚雄州交通系统的内部呢?

办案人员发现,李富才在任期间,任人唯亲,大搞圈子文化。作为一把手,他口号喊得很响亮,但实际上一岗双责的使命早被丢在一边,管党治党的责任更是被束之高阁。

李富才多次通过授意、打招呼、干预、招投标等方式,将楚雄州的一些交通工程承包给几个特定关系的老板。这些人长期控制了楚雄州交通系统的很大一部分工程市场。

由于局党组功能弱化,党内监督缺失,李富才俨然把自己当成了交通运输系统的“土皇帝”。

2014年,陆丰县彩云镇至双柏县鄂嘉镇的彩鄂公路开工建设。得知这条路将途经双柏县大庄镇,掌握第一手资料的李富才早在项目还处于规划蓝图阶段,就已经做好了自己的规划。

李富才在开工之前强行修改了彩鄂路大庄段的线路规划,目的只是为将其妹夫经营的大庄客运站纳入拆迁范围。

拆迁以后,李富才还把妹夫经营的客运站新址的土地平整等工程费用,全部摊派到彩鄂公路施工费用当中,给国家公路建设项目造成经济损失。

在楚雄州交通系统工作30多年,担任领导岗位将近20年,作为一把手,李富才种种上梁不正的作为,又给楚雄交通系统政治生态带来哪些破坏?

在李富才的负面影响下,部分工作人员上行下效、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工程项目违规招投标等不正之风屡见不鲜,楚雄州交通系统政治生态遭到污染。讽刺的是,李富才任楚雄州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曾多次计划对系统内不正之风进行整治,但最终也不了了之。

2019年5月,李富才被免去楚雄州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9月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10月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2020年1月李福才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2020年4月,李富才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李富才案发生后,楚雄州纪委,州监委还以此为突破口,先后查处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张建平、原副局长张磊等多起交通运输系统内部的违纪违法和腐败案件。

2020年6月10日,大姚县人民法院对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建平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张建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追缴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32.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建平利用担任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马某某等17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32.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大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平多次非法收受17人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32.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张建平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受贿赃款已全部退缴,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平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预缴相应的罚金,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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