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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宣判:合同无效

法律人2023-07-08 13:47:090

一个比特币目前市价4万余美元,投资1000万一年就能挖到近300个……因巨大的利益诱惑,网络虚拟货币比特币吸引了不少逐利者蜂拥而上,开启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然而,承诺无法兑现,迟迟见不到收益让投资者慌了神,寄希望于起诉要回数千万损失。12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北京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案,同时法院还向矿机所在地的四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反馈线索,建议对挖矿行为进行清理整治。

事件:投资千万“挖矿”一年,仅兑付18个比特币

北京一营销科技公司(简称“营销公司”)诉称,2019年,某区块链技术公司(简称“区块链公司”)向其兜售比特币挖矿项目,表示有能力运营挖矿机。营销公司作为甲方(买方)于2019年5月6日,与该区块链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货物名称为计算机设备,型号规格及数量为T2T-30T规格型号的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以下简称“矿机”)1542台,单价5040/台;合同金额为7771680元。后双方还签署了《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增值服务协议》)等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质保、维修、服务器设备代为运行管理、代为缴纳服务器相关用度花费如电费等服务费总金额为222832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区块链公司购买并委托第三方矿场实际运营“矿机”。

营销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1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双方签订的《增值服务协议》约定,数据增值服务产生的收益于当天进行结算,其中7%分配给区块链公司,作为其受托管理和运营云数据服务器的收益,其余转入营销公司提供的接收地址,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在《增值服务协议》履行过程中,区块链公司并未向营销公司提供服务期间内比特币矿机收益的原始记录,仅支付18.3463个比特币。

营销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参考业界知名比特币数据网站(bitinfocharts)显示的比特币价格测算,在服务期限内,营销公司按照《增值服务协议》约定可获得296.5117976个比特币,除去已经收取的,区块链公司仍应向其支付比特币278.1654976个。同时,区块链公司在《增值服务协议》服务期限届满后,并未向营销公司交还比特币矿机。

为此,营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区块链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或者按照2021年1月25日每个比特币34335美元的价格交付9550812.36美元,同时,赔偿服务期到期后占用矿机的损失。矿机返还问题,将另行主张。

区块链公司辩称,已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但营销公司没有及时缴纳电费,导致服务器无法运行,过错不在区块链公司,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公司讨要955万美元收益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根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而根据涉案双方履约过程及三份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交易模式实际上为营销公司委托区块链公司购买并管理专用“矿机”计算生产比特币的“挖矿”行为。三份合同系有机整体,合同目的均系双方为了最终进行“挖矿”活动而签订,双方成立合同关系。该比特币“挖矿”的交易模式,属于国家相关行政机关管控范围,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该案中,两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然签订协议形成委托“挖矿”关系。“挖矿”活动及虚拟货币的相关交易行为存在上文论述的诸多风险和危害,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经济发展秩序,故该“挖矿”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因“挖矿”合同自始无效,营销公司通过履行无效合同主张获得的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其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请求主张占用“矿机”设备期间的比特币损失,该损失系其基于持续利用“矿机”从事“挖矿”活动产生比特币的损失,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其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驳回营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892.68元,由营销公司负担,目前已交纳。对于此判决,营销公司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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