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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北京户口后辞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赔,法院如何判?

法律人2023-06-29 02:48:020

为引进人才,用人单位会抛出一些稀缺资源来吸引应聘者,比如进京的户口指标。但有些劳动者在取得进京户口后,辞职离开用人单位,做起了过河拆桥的事情。对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2018年7月12日,时年25岁的林开(化名)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某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寿险公司)工作,岗位系保险管理岗。双方于同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8年7月12日至2021年9月30日,包含3个月试用期。

2018年9月1日,林开向某寿险公司提交申请书申请进京户口指标:“本人深知进京户口指标是某寿险公司的稀缺资源,结合自身意愿、工作能力以及在公司长期发展的计划,本人特向某寿险公司申请进京户口指标,并在某寿险公司集体户口落户。申请理由:本人林开成绩优异……进京户口指标是本人未来在北京长期发展生活的基础,结合本人生活需求及未来规划,本人自愿承诺自入司后,落户之日起至少为某寿险公司服务满5年,在5年服务期限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本人自愿支付某寿险公司补偿金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9月10日,某寿险公司(甲方,接收单位)、林开(乙方,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丙方)三方签订了《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少于本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自乙方落户之日起,乙方至少为甲方服务5年;丙方负责办理乙方的进京手续和有关方面的管理工作,监督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甲方引进的毕业生落户3年内流失的或落户5年内流失率超过10%的,丙方可对甲方压减引进毕业生指标、暂停引进毕业生工作。

此后,林开经某寿险公司办理了进京落户手续,林开实际落户北京市的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

然而,计划不如变化,承诺至少服务某寿险公司5年的林开,在工作不到两年、落户北京5个月后的2020年6月16日,向某寿险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兹有运营中心运营流程部林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辞职,将于30天后离开单位,本人正式提出离职日期为2020年6月16日,考勤截止日为2020年7月16日。我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工作移交,也请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2020年7月16日,某寿险公司向林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载明:“林开已经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

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甲方为某寿险公司,乙方为林开),载明:“在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乙方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甲方同意乙方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16日解除……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协商的全部内容,并取代双方在此前任何口头或书面的约定,但书面约定的、任何一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日后应当继续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将持续有效……”

林开的提前离职,某寿险公司虽然不得不同意,但无法坐视其浪费公司一个进京名额,产生不好的“示范”效应,造成不良影响。于是,某寿险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林开支付损失补偿金539208元。

2021年1月25日,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林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某寿险公司补偿金315068.49元。林开不服该裁决,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裁决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请求判令其无需向某寿险公司支付任何损失补偿。

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某寿险公司答辩称,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公司基于林开的承诺以及留住人才的需求,积极为林开办理了北京落户。但是公司在2020年1月为林开办理落户完毕,又因疫情原因,公司于4月1日才恢复正常办公。4月1日之后,林开就多次向公司请休病假、年假,正常上班时间并不多。此后,林开在2020年5月26日以老家为其购房为由,从公司骗取个人户口卡后再未归还,并于2020年6月16日迅速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在以上整个过程中,林开的所言所行体现出其恶意破坏与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林开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北京户口本身具有明确和重大的价值,公司多年以来以昌平区为业务发展重点区域,对于昌平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基于此获得了有限的落户资源。不容否认的是,北京户口能够带来生活、工作多方面的便利和益处。林开从公司获得户口而不提供对应服务年限的劳动给公司造成损害,且公司还可能会面临昌平户口管理部门对公司的评价降低,从而进一步影响公司后续落户资源的获得;

2.林开突然离职,也给公司造成了用工管理各项实际费用的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林开入职后作为公司重点培养对象,公司为其提供了大量的培训,付出了大量成本;

3.林开离职给公司带来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其拿到户口迅速离职的行为无疑将会产生不好的“示范”效应,让更多员工效仿,从而造成人才流失。

庭审中,林开认可其在职期间参加过某寿险公司提供的三次培训,法庭询问林开在岗期间是否对公司做出过重大贡献,林开答复为“在职期间勤勉尽责”,某寿险公司答复为“没有突出表现”。法庭询问林开离职原因,其答复为“主动提出离职,系个人原因,不方便细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林开、某寿险公司、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经签订《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服务协议》,约定林开自落户之日起服务期至少为5年(林开实际落户为2020年1月,离职时间为2020年7月)。基于北京市户口指标的稀缺性,从劳动力市场或人力资源市场的通常认知来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落户具有明显的吸引力。

从结果上来看,劳动者辞职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势必会对用人单位人才队伍的稳定性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对用人单位后续引进人才落户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合理的服务期限系用人单位“培养与服务良性互动”的合理期待的体现,法院注意到林开以应届毕业生身份自2018年7月入职至2020年7月离职,其在岗时间约两年,其间其接受某寿险公司培训,在林开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岗期间曾为公司做出过突出贡献的情况下,其经过合理的职场成熟期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行为,势必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

综上,为更好地引导社会诚信价值的践行,法院酌定公开赔偿某寿险公司30万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21年4月21日判决如下:林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某寿险公司损失30万元。

法官点评

诚实信用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诚信”亦是公民应当践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林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申请进京户口指标时作出“至少为某寿险公司服务满5年以上”的承诺,在签署《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服务协议》时也作出了同样的约定,本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约定及承诺内容。但林开在落户北京后便马上离职,其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引导作用。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据此劳动者承诺并约定了服务期,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来源:检察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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