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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电诈”分子网恋 涉嫌“帮信”被抓

法律人2023-06-17 21:22:250

网恋“男友”频繁索要微信账号、电话卡和银行卡,涉案女子十分痴情,发现异常后仍执迷不悟。日前,井陉警方破获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犯罪嫌疑人梁某被抓获时竟天真地认为自己没有赚取任何好处不应构成犯罪。

案件详情

今年3月20日,犯罪嫌疑人梁某通过某交友软件结识了林某。经过几天的热聊,二人很快便以“老婆”“老公”相称。随着二人之间的“感情”逐渐升温,林某让梁某注册一个微信账号供其使用。

可是,林某使用梁某为其注册的微信账号二三天后,该账号就因频繁大额资金交易等违规操作被封号。之后,梁某又为林某注册了一个微信账号,结果又被封号。

梁某对先后两次被封号虽有所警觉,但她经不住林某的花言巧语。她认为,不管林某是不是骗子,不管林某用她的微信号干什么,只要她没有从中获利就不可能触犯法律。

6月中旬,由于梁某不再为林某注册新的微信账号,林某就向梁某索要了几张电话卡和银行卡。梁某将电话卡和银行卡快递给林某之后,不久,她就发现这几张银行卡先后都被警方冻结。

经警方调查证实,犯罪嫌疑人梁某借给“男友”林某使用的微信账号、手机卡和银行卡确系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中仅使用其银行卡就转移了诈骗资金40余万元。

7月4日,犯罪嫌疑人梁某被警方审讯期间竟然还坚定地说:“不管林某是不是诈骗分子,只要我没拿他一分钱,我就不是犯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梁某已被井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示

根据我国《刑法》及其相关解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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