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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结婚当天老公送她一套房!离婚时,万万没想到……

法律人2023-06-12 08:29:090

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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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婚的大喜日子,

男子豪掷一套房送给妻子当礼物,

给人感觉既大方又有诚意,

然而之后的发展却……

结婚当天约定送妻子百万房产

浙江余姚的赵先生家境颇为殷实,名下房产就有多套。

去年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李小姐,一见倾心。短短几天,双方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很快谈婚论嫁。

赵先生提出,李小姐不必为五斗米看老板脸色,只需做个全职太太就好。为了让李小姐更有安全感,在结婚登记那天,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赵先生名下的某处房产归李小姐所有。这套房产,价值数百万。

面临离婚,男子反悔不愿赠房

赵先生和李小姐的爱,来得也快,去得也快。

两人婚后才发现,当初相处的时间不多,对彼此不够了解,加上每日的柴米油盐等琐事,更是矛盾重重。

两人都觉得无法继续相处,离婚才是彼此的解脱。

“离婚没问题,那套房子要归我。”李小姐认为,那个协议是双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并且自己在婚后做了全职太太,名下没有房产,也没有收入来源。赵先生应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才算履行承诺。

赵先生称,当初签订协议是为了和李小姐好好过日子,现在结婚不久就要离婚了,房屋也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他不愿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未经公证,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于是,李小姐来到余姚市公证处咨询,这套房产到底应该归谁。

公证员解释道: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但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因此,李小姐与赵先生签订的并非是夫妻财产约定,而是无需对价的赠与合同

房产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赵先生作为赠与人享有撤销权,除非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李小姐与赵先生签订的协议并不具有上述性质且未经公证,因此赵先生可以撤销这项赠与

此外,公证员还提醒:

并非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都可以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任何协议在签署前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否则,最终可能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

看完这个案例,

网友们有话要说……

■ 支持男方的持以下观点:

丝丝:暴露了这位女士的很多问题,第一,自己不努力,想通过婚姻获取利益,自食其果。第二,不识法,连赠与是可以撤回都不懂,商品房最好是通过买卖,无法反悔的。

好运帘帘:我是女的,觉得撤销赠与没毛病。婚后赚的算共同财产,婚前财产谁的就归谁。

■ 替女方鸣不平的则认为:

Elain:首先没有说是女方要求送房产,而是男方要求女方不工作当全职太太,为了安全感送房;然后现在离婚了,又说要收回,全部都是男的说的,明明是他不守承诺。

人生有梦:所有男人又学会一招,结婚前为了得到女人欢心送这送那,分手时贵重物品随时撤销收回……这样订下协议的人也不想白头到老。

■ 有人呼吁法律应向经济弱势方倾斜:

Lily:我觉得我们的《婚姻法》也要加一条,夫妻离婚时,无经济来源或收入比对方少很多的一方可以向对方索取赡养费!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公平,特别是对那些为生儿育女而辞职的人!

■ 更多人表示,自强自立,惟有自己才靠得住:

蓝色星河部落:你原以为放弃工作放弃事业,就可以安心做全职太太,却不知道男人只愿和你谈爱情不谈钱财,怪只能怪自己眼瞎。作为男同胞,衷心劝告所有女性,和爱情结婚,无论是多么海枯石烂的爱情,请未雨绸缪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宝宝:靠自己。谁也不靠谱,这社会很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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