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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拍卖 检察官为老人讨回公道

法律人2023-06-08 23:49:440

“执行法官联系我了,房子拍卖款有我的一份,感谢检察官替我奔波,不然以后的日子真不知怎么过呢……”日前,73岁的王阿婆打来电话,言语中难掩激动。

2021年12月2日,一中年男子搀扶着一位老妇人来到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12309控申接待中心。老妇人在接访中表示,自己姓王,与前夫陈某共同生活多年,于2001年底购得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但两人一直未领取结婚证,直到2014年双方一致认为感情破裂,才至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3个月后办理离婚登记。2021年,陈某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个人债务,法院查封、拍卖了那套房子,并将其作为陈某个人财产进行处分,仅有的住房被拍卖了,但王阿婆连租房的钱都没得到。

“房子早就买了,怎么就没我的份了?”

“劳碌了大半辈子,就这一个落脚处。我现在和儿子在院子里搭了个棚将就住,过段时间连棚都住不上了。”

王阿婆有倒不尽的苦水,谈及伤心处更是泪眼婆娑,检察官很是同情老人家,递上纸巾,让她慢慢讲,同时也忍不住提出了疑惑:“执行裁定书上写明不服裁定,可以诉讼,您怎么没及时提起诉讼呢?”

“唉,别提了,我虽然没文化,可也是个要脸的人,打官司又不是光彩的事,我怕儿媳妇看了来气,赶紧把裁定书收起来了,谁知闹了这么大的事。法律上的事儿,我也不懂,实在是没辙了。”

考虑到调查核实情况需要一段时间,而拍卖款很快就会被分配给债权人,承办检察官立即与执行法官联系暂缓发放拍卖款。案涉财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在于确定购房时间是否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围绕该事实认定,检察官充分用好调查核实权,通过调取公安机关户籍信息和民政机关婚姻登记信息、调阅民事审判卷宗和执行卷宗等方式,查明王阿婆与陈某在1975年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1975年、1976年分别生育一女一子。

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王阿婆与陈某是补办婚姻登记,婚姻关系效力应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即1975年起算,房屋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拍卖变卖偿还陈某个人债务时应当充分保护王阿婆的权益。2022年1月25日,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对案涉房产系陈某个人财产的认定。日前,该院回函表示将在拍卖款分配时考虑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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