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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翻墙盗窃被狗咬死,家属索赔66万,且看法院如何判?

法律人2023-05-03 19:20:431

男子进屋意图盗窃却被恶犬撕咬致死,家属为其索赔被法院拒绝,狗主人无责?

说起来,这起事件的主角连某其实是个盗窃惯犯,在这件事发生前他已经被刑事处罚加行政处罚多次了。

这天晚上,连某散步散到了一栋别墅,看见户主不在家,他手痒痒了,准备实施盗窃。翻到墙上时,连某可就进退两难了,因为这户人家家里养了两条大狼狗,看见他之后狂吠不止。

虽然艺高人胆大,但是连某也怕被狗咬,所以他从墙上下来,特意弄了两根带毒的骨头丢了进去。

没过多久,看家的两只狼狗就因为吃了这个骨头瘫倒在地了。这个时候连某就有勇气了,人家狗起不来了嘛,他就一鼓作气翻墙跳了进去。

不料他翻墙的声音太大了,其中一只狗居然被惊醒了,而且很快另一只狗也悠悠转醒,它们开始疯狂撕咬连某

连某被咬得痛苦的嚎叫,邻居听到惨叫声之后迅速报警,可是天不遂人愿,等到警方赶到的时候连某已经被狗咬死了。

连某家属知道其被狗咬死后态度那可就是十分愤怒强硬啊,你的狗咬死了人,你必须得给我赔钱。

狗主人出于人道主义赔偿了4万,但连某家属不满意,嫌给少了。于是他们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为由将其告上了法院,向狗主人索赔66万的天价赔偿。

这可就将烫手山芋扔给了司法机关,虽然盗窃的连某罪不至死,但狗主人也没做错事啊,人家被你偷家凭什么还赔那么多钱给你。

案件的焦点在于狗主人到底要不要为连某的死负责,于是法院细细的梳理了一遍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最终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了“狗主人无责,无需承担巨额赔偿的判决”,并且坚定的驳回了连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连某家属觉得不服,又上诉,不过这件事二审后法院仍然给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呢,难道人命真的不值钱吗?想必看完了判决大家心中都抱有这样的疑虑,那我们就以民法典为蓝本梳理一下此案。

这是一起典型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在起诉狗主人时,连某家属采用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同时,针对连某家属的责任归属说法,民法典也另有相关规定,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显然,连某翻墙盗窃在先,故意入侵他人住宅,且在明知有狗的前提下依旧选择药狗随后入宅盗窃,属于故意行为,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同时,狗主人饲养的狼狗并非法律禁养的烈性犬,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所以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的构成要件,不承担侵权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国刑法规定任何人在受到非法的权益侵害时,都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

狗主人为了防贼而在院内饲养狼狗,在面对盗窃行为时属于正当的防卫措施,因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人员伤亡的不负担刑事责任,且狼狗咬死连某并非狗主人的主观故意,不存在教唆、纵容行为,因此不存在过失犯罪及直接或间接故意情形。

所以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但这不代表“宣扬人命不值钱”观点。

因为如果受害人反倒要为自己的防护行为付出代价,那么这个社会也将是不被公民信任的,会陷入无时无刻不处于危险之中的境地。

从这个案件进行思考,不知道大家是否了解刑法中的信任原则。

它是指行为人能够合理信赖被害人亦或是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即依据法律被害人不会做出某种行为时,如果被害人因采取了该行为而造成行为人对自身的侵害,则行为人对该结果不承担责任。

将该原则引入此案,狗主人可以充分信赖依据法律不会有人私闯民宅、盗窃,所以他能够放心的在别墅内饲养狼狗,而连某的死只能是因为自己犯下错误而承担后果。

最后,对于赔偿问题,笔者认为并不是谁死谁有理,法律才是最公平的准绳,任何人触犯它都将为此付出代价。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到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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