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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巨贪”行长余振东:携40亿逃往美国,引渡回国后只能判12年

法律人2023-05-03 19:00:272

为何余振东挪用公款,贪污数十亿,偷渡到美国,引渡回国却仅判12年?

1982年,余振东大学毕业后成功入职中国银行。积极进取的他很快就受到银行行长的赏识,提升为信贷部部长。

本该是前途一片光明,却受不住金钱的诱惑。在银行工作,长期接触资金雄厚的客户,工作来往都是数值巨大的金钱,渐渐的就有了私心

与此同时,时任广东开平支行行长的许超凡提出联手,两人都身居高位,手握权力,“钱”肯定能源源不断

就这样,利用所处的重要职务,掌握举足轻重的资源,通过外汇操盘,将大量资金源源不断的搜刮进自己的口袋。

后来,又拉来许国俊作为同伙,三人肆意挥霍国家资产,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那时候各地区银行还没有联网,各种资金账户信息较为闭塞,合谋挪用公款的事情,就一直悄无声息的进行着。

2001年10月中国银行启用全国联网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发现高达4.82亿美元的资金缺口。

公安机关紧急侦查后锁定余振东和两许三位犯罪嫌疑人。然而,犯罪嫌疑太过狡猾,早早就规划了逃跑路线,从香港逃往美国。

甚至家人也早就飞去国外,余振东的妻子还通过假结婚的方式,成功定居美国。这事件一曝光就引起了全国轰动!

2001年11月,公安部发布红色通缉令。最终,在中方与美方的合作下,2004年4月16日,余振东被押送至中国。

余振东是我国首个从美国成功引渡的经济犯罪人员,该案件有着相当的关注度。

本案的焦点在于:余振东为何贪污40亿仅仅判了12年?接下来让小编来为你答疑解惑。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面的方式,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从事有关营利的相关活动。

余振东、许超凡和许国俊三人合意,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巨额资金1.32亿多美元,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的经营,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查明,余振东参与贪污公款合计美元6777万元,挪用公款罪合计美元12949万美元,数额巨大、贪污罪。

笔者认为,余振东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按理说贪污这么多钱,肯定应该判处死刑。这就不得不提,犯罪分子过于狡猾!法律问题一旦牵扯到国际法就会复杂很多,不仅不能按中国法律惯例来审判了,连国际惯用的“终身监禁”也绝对不能适用。

因为余振东和美国的法院签署了辩诉协议的条约,只要主动认罪就可以减轻处罚。

“控辩交易”协议中规定:余振东自愿遣送回中国,一旦余振东被宣判有罪,他将不具有被授予庇护的权利。

而美方从中国政府得到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相应保证,不判处刑期超过美国的刑期时长,并且不得判处死刑。

12年的量刑恰好是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

为了保持两国之间的稳定关系,我国不得不做出妥协,最终判了12年有期徒刑。余振东被押送回国,接受调查和法庭审判,对外逃贪官会起到一个巨大的震慑作用!即便逃到天涯海角,也会被依法制裁!

其次,因为当时,我国家和西方的发达国家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我国与境外执法友好合作的历史上看,还未曾有过胜利缉捕跨国犯罪分子的样板。

余振东等人,在美国、加拿大、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实施了犯罪,但由于司法制度的不同,中西方在法律上关于证据的认定不同,就需要多方合作,搜集多方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认定罪行。

那么按照这种情况,余振东可能终身都在不同的国家坐牢。

中国方面,一直强烈要求美国方面遣送余振东回国受审,于是在中国司法部门的承诺下,余振东与美国方面了签订一个控辩交易。正是控辩交易有效地促成了这个经济犯罪分子的归案。

看过了余振东的事件,真真应了那句人心不足蛇吞象。只希望余振东往后余生能够改过自新,做一个脚踏实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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