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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围殴,少年刺死“霸凌者”被判8年出狱,法院:未理性对待

法律人2023-05-03 17:34:167

15岁的孩子本应在学校里度过无忧无虑的校园时光,但同样15岁陈泗翰却在监狱里以泪洗面,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一切都源于2014年4月30日发生的一场闹剧。

当天早上陈泗翰像往常一样起床后来到学校食堂准备吃饭,

但就在他排队时,年级里稍微有点“名气”的李小东带着他的几个“小跟班”直接插队站在了陈泗翰前面的位置。

一直以来都内向腼腆的陈泗翰并不想与他们产生争执,于是直接向后退打算让出自己的位置。

而就在这时,耀武扬威的李小东一不留神正好踩到了正在后退的陈泗翰。陈泗翰觉得自己都已经让出位置了,李小东还踩自己一脚,绝对是故意的,于是气不过的他推了李小东一把。

这一推激怒了平日威风惯了的李小东,于是李小东更使劲地踩陈泗翰的脚,并言语挑衅陈泗翰。

陈泗翰本想推开李小东直接离开,但狂妄惯了的李小东怎么能忍别人这么挑衅他。他指挥自己的“小跟班”们围殴陈泗翰,食堂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制止了这场群殴。

本以为这件事会到此为止,但一向威风的李小东又一次找到了陈泗翰并向其宣战,约定下午放学后进行一场“约架”。

年少的陈泗翰并没有选择告诉家长老师,也没有选择报警,而是去买了一把弹簧刀,“以暴制暴”,放学后,陈泗翰只身一人来到约架的地方,李小东叫了十几个“小弟”,他从书包中摸出了一把弹簧刀,指着李小东,要两人单挑,“小弟”们看都动刀子了,就没敢往跟前凑,两人也就此展开了“厮杀”。

结果李小东因心主动脉破裂导致失血过多当场死亡。陈泗翰本人也被鉴定为重伤二级。

2014年8月29日,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泗翰有期徒刑八年,陈泗翰家属对判决结果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但陈泗翰父母始终认为孩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一直在坚持申诉。

针对本案例,人们除了为两个少年的悲惨命运叹息外,不免会产生关于陈泗翰犯罪问题的疑问。

在校园霸凌的“约架”情境下,陈泗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陈泗翰被判处的八年有期徒刑判决是否合理?

首先,关于陈泗翰的行为定性问题,我们可以结合法条加以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少年陈泗翰虽然是在校园霸凌的背景下进行的“约架”,但在其具体的打斗过程中确实是因为使用刀具导致同学李小东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因此,少年陈泗翰的杀人行为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无可厚非。

但由于犯罪行为是发生在“约架”群殴这一非法前提下,陈泗翰的杀人行为究竟是否能够算作正当防卫,也引起了很大争议。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陈泗翰父母以及其代理律师结合案发背景认为陈泗翰的杀人行为具有正当防卫及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认为一审法院判处的八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免除处罚。

但令人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并未采纳陈泗翰父母以及其代理律师的量刑建议,完全赞同一审法院观点,最后裁定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之所以认为陈泗翰不属于正当防卫,主要原因在于陈泗翰是在明知“约架”极有可能会产生故意伤亡等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仍然赴约。

这种赴约行为并没有经过合理思考和理性对待。相较于直接赴约,陈泗翰本可以采取寻求老师和家长帮助等其他更为有效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因此,二审法院也认为陈泗翰不仅客观上实施了捅刺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也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所以陈泗翰的行为无法满足正当防卫的法定构成要件。

虽然陈玉翰已经重新获得了自由,但这一经历也彻底改变了一个少年原本的人生轨迹。

这同时也提醒我们,校园霸凌问题不可忽视,学校老师和家长要增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孩子用正确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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