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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不扶”?从老人摔倒,到小孩倒地,法律用真实案例给出了答案

法律人2023-06-02 15:24:021

“扶不扶?”,老人街上摔倒,五少年将其扶起后,被拉住不让走。

讹诈!监控视频还了少年清白。

近日,苏州横扇街头,曾经熟悉的剧本,再次上演。

事发时,一骑三轮车摩托车的老人,在街上摔倒受伤,路过的五名少年见状,立即上去帮忙,扶起了老人。

哪知道当五名少年打算离开时,却被老人拉住不让走,坚称是他们造成的,要求赔偿,还报了警。

民警到达后,先是把受伤的老人送医,然后勘查了现场,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弄清楚了事发的经过。

原来,老人摔倒,是为了避让一个骑电动摩托车,横穿马路的白衣男子,事故发生后,该男子逃逸。五名少年是做好事,好心帮忙。

后来,警察找到了肇事者白衣男子,经过教育,他承担了老人的全部费用。(新闻来源:北青网)

一、相似的剧本,总在不停地重演,本案要是没有监控视频,这五名热心少年,很可能背黑锅,善良极可能再次被误会。

这种讹诈行为,法律上,情节轻微,构不成犯罪的话,是可以“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给予治安处罚的。

如果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按刑法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二、本案中的五名热心少年,其行为,是做好事,是应该受到法律鼓励和支持的。

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他人损害,也不会承担民事责任的。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本案中的白衣男子,应该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1、他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人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2、本次交通事故,主要由其骑摩托车横穿马路引起,其违反了交通法规。

五岁学生练习舞蹈时,好心拉同学一把,帮助其起身,不料却导致对方摔倒截瘫致残,一审法院判决拉扶同学的五岁学生赔偿15.8万元。

判决后,该学生家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该帮助他人的五岁学生不承担赔偿责任,受伤学生的损失费用共计158万多元,全部由涉事舞蹈培训机构承担。

庭审现场

五岁的小季和小丁,是某舞蹈培训中心的同学,二人和其他同学一起,在该中心学习少儿中国舞蹈。

2018年12月15日,事发当天,该舞蹈培训中心课堂上,共有19名年龄均在5岁左右的儿童,而舞蹈老师,只有一名。

事发时,小季因为没有达到舞蹈练习下腰的基本功条件,未被安排练习下腰,在一旁观看。

参与练习下腰的小丁,在老师要求起身时,没能及时起身,一旁观看的小季便上前帮忙,拉起其手臂,导致小丁摔倒,后背着地,当时即出现不适。

此时,课堂上唯一的培训老师,由于在指导其他学生,没有发现小丁的情况。

舞蹈课结束后,小丁哭泣不已,称下肢疼痛,其家长迅速将其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

小丁的伤,经法医学鉴定为,因外伤致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同时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和重度排尿功能障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

小丁的家长便提起诉讼,把小季及其家长,舞蹈培训中心告上了法院。

要求赔偿小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588642.21元。

一审法院认为,舞蹈培训中心和小季均有一定的过错,故判决舞蹈培训中心承担小丁赔偿额90%的责任,小季及其家长承担10%的责任。

判决下达后,小季及其家长不服,上诉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改判,认定小季助人为乐,其行为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受伤学生小丁的损失,全部由舞蹈培训机构承担。

另外,小季家长出于同情,自愿给予受伤的小丁5万元补偿,二审法院予以认可和支持。(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本案中小丁所受损害,系在舞蹈培训中心学习时遭受的,其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舞蹈培训机构承担。

1、舞蹈培训机构,对在该培训中心内学习训练的学生,负有人身安全保障的义务。

2、对在其培训中心内学习、接受舞蹈培训的19名学生,仅配备一个老师,导致没有及时发现小丁受伤害。

3、舞蹈培训中心,在组织学生训练时,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小季错误的帮助小丁起身的行为,导致小丁受伤。

同时,在小丁受伤后没有及时送医,具有过错。

4、舞蹈培训中心,在进行下腰这一具有危险性的舞蹈动作培训时,没有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

5、隔离和阻止学生家长进入照看,客观上加重了舞蹈培训中心的过错,同时这也是造成没能及时发现和阻止小丁受伤害的原因之一。

二、本案中小季不存在过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事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小季作为年仅5岁的孩子,对该行为的后果,不具有相应的判断和预防能力。

2、小季的行为,是出于帮助同学的善意,不具有违法性,不属于侵权行为。

3、小季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是助人为乐、主动帮助同学的良好道德体现,法律是鼓励和支持的,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该鼓励和支持这种美德。

法律不能让好人好事止步,本次普法专题选取的两个案例,行为人都是发自其内心的善良,他们的行为,是助人为乐精神的体现,法律不应扼杀,而应该鼓励和支持。

法律具有道德评价和行为指引的功能,法律除了惩恶,还应扬善。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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