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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报仇,四十年不晚?83岁老人打死“革委会主任”,如何定性

法律人2023-06-02 11:28:500

#法律人举案普法#

“君子报仇,四十年不晚?……”

河北邢台,八十三岁的男子林某,因为四十多年前,“文革”期间与时任革委会主任王某的一段旧怨,怀恨在心,将其杀死,被法院审判。

2018年8月,案发当天,林某发现被害人王某拄着拐杖在前面行走,便手持斧头,尾随至一巷道内,林某走近后,先是将王某推倒在地,然后持斧头打击,中途斧子脱手,林某又捡起地上的石头、水泥块等砸王某头部,导致王某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林某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了公诉,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对于该案,应如何看待呢?

林某的大半辈子,生活在怨恨之中,被仇恨填满,其实,这都是那个特殊时期的产物,他没能选择放下,实在是悲剧。

心怀仇恨,苦的是自己,一生难言快乐。

古人说:“四十而不惑”,83岁了,应该对生活,对人生看透了,大彻大悟了,真不该如此看不开。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的林某,为报复泄愤,杀害同样是风烛残年,已行动不便的老人王某,致其死亡,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由于林某已经83岁了,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对于林某,依法还不会被判处死刑,这是因为,我国刑法还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上。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目的是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属故意杀人。

如果其目的,只是为了报复泄愤,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想法,只是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则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实践中,一个人的主观心态,必须从客观行为上来分析,因此,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需要从其作案手段、打击伤害部位、作案时间,以及事后是否施救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中,林某作案时持斧头,打击王某头部要害,其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目的明显,客观上也造成了其死亡的后果,因而,林某的行为,应依法定性为故意杀人。

所以,任何时候,都不宜太执着,法律的事,交给法律解决,半个世纪前的恩怨,当时,国家已经作了处理,当事人心中的恩怨,也应一笔勾销,放下仇恨,也是放过自己。

即使不能“一笑泯恩仇”,也不应该走如此极端的路,相信善恶有报,作了恶的人,即使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其良心和道德上的审判,更会让其付更大的出代价!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和转发!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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