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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人不偿命,也不需要赔钱!法院:你有心脏病还同人吵架,不赔

法律人2023-06-02 10:16:180

#普法行动#

不到四十岁的男子,患有心脏病,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争吵,导致心脏病发作猝死,后其亲属将与他吵架的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0多万元,结果会怎么样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不赔的判决结果,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发生法律效力。

死者王某和被告人荀某,二人为上海市奉贤区某社区居民。2020年11月28日早上,王某在社区弄堂门口随意停车,影响了住户进出通行,荀某看见后,便上前劝阻,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

事后不久,王某将车辆开走。

王某挪车后返回,大约上午8点40分时,双方在王某家门口再次相遇,因停车的事,二人又发生了争吵,争吵过程中,王某被路过的黄某劝住,返回了屋内。

然而,几分钟后,王某突然身体不适,一下子栽倒在地,黄某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后来,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死亡原因为心脏病发作猝死,其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王某死亡后,其家属和荀某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没能达成一致协议,随后,王某近亲属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们认为,王某心脏病发作猝死,系荀某与其吵架引发的,因而荀某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即荀某应赔偿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等90多万元。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荀某没有过错,其劝阻王某停车的不当行为,虽然发生了争吵,但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死者王某患有心脏病,其事先并不知情,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死者王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其自己不能控制自身情绪,诱发心脏病死亡,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因此,被告人荀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荀某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被告人荀某不应承担王某死亡的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王某近亲属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后来,该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如今该判决已生效。

对于该案,应如何看待?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根据该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即损害事实存在、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荀某劝阻王某停车的不当行为,双方虽然发生了争吵,但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荀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死者王某不到四十岁,其患有心脏病的情况,荀某事先并不知情,因而无法预见可能会造成其死亡的后果,故荀某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被告人荀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荀某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因此,被告人荀某不应承担王某死亡的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王某,在自身有心脏病的情况下,其在生活中应自我调节,尽量保持情绪稳定,充分注意自身身体安全。

在车辆停放方面,根据《消防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王某停车时,将车停在居民通行的主要通道上,阻碍了通行,同时也危害了消防安全,过错明显。

特别是其心脏病发作,更是自己没能调节和控制情绪的结果。

因此,王某的死亡,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曾经存在一种不正常的、错误的现象,即“人死为大”、“我死我有理”、一闹就赔,一打官司,没理也得“人道主义”赔偿等,扭曲了价值观,偏离了法治的轨道。

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必须纠正和扭转,药方就是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严格依法办事。

所幸,如今法治的路上,我们的法律,已同这些现象挥手说拜拜了!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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