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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前的事,凭什么认定我嫖娼,还拘留我?”法院:撤销

法律人2023-06-02 06:08:280

福建莆田,男子吴某是一酒吧的常客,他经常去该酒吧观看女子T台走秀表演。

事发当晚,他在观看表演时,看中了女子余某,便通过该酒吧工作人员杨某,支付5000元购买了花环,作为礼物赠送给女子余某,然后将其带走开房。

根据酒吧规定,顾客看中了某女子后,向酒吧支付200元—5000元的价格购买花环,作为礼物赠送给女子后,可以将其带出酒吧,称为出台,然后酒吧和出台女子按一定比例分成。

5天后,男子吴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嫖娼抓获,到案后,男子吴某拒不承认嫖娼,称当晚是和女子余某开房了,但没有发生性关系。

5000元也不是嫖资,是支付给酒吧工作人员杨某,用于购买花环的费用,事后酒吧工作人员杨某按约定给女子余某分成3000元,也不能认定为嫖资,因为不是吴某自己支付的。

公安机关没有采纳其辩解,认为其行为构成嫖娼,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后吴某不服,经过行政复议、一审均被维持后,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其嫖娼证据不足,撤销了对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例来源,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普法行动#

【律师看法】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被告一方是行政机关,在对公民进行行政处罚时,根据以上规定,举证规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义务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作为被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处罚决定有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被告公安机关发现涉事酒吧有涉黄、卖淫嫖娼嫌疑,但是,对于当事人吴某5天前的行为,没有当场抓获,没有获取到其与女子余某卖淫嫖娼的证据,吴某也坚持否认,这种情况下,认定吴某嫖娼,证据是不足的。

因此,二审法院对该行政处罚予以撤销,合法合理。

卖淫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涉嫌卖淫嫖娼当事人之间,约定以支付一定的财物,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其中的财物,称为嫖资。

本案中,起初的5000元,吴某是支付给酒吧工作人员的,其用途为购买花环。

事后,酒吧工作人员按酒吧约定,分成3000元给女子余某,这属其劳务所得,不是吴某支付的,不宜认定为嫖资。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嫖娼,一般情况下,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形:

1、当事人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

2、已经谈好价格或者给付金钱、财物;

3、已经着手实施。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吴某与女子余某就卖淫嫖娼进行过协商,同时对嫖资的认定,也不能成立。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第三项,已经着手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本案系发生于5天前,没有取得现场证据,吴某自己也坚决否认发生过性关系,因此,本案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对此,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法治、程序正义是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只有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子”,严格规范行政,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

在注重程序正义的过程中,有可能放过个别违法分子,但是,这是法治应付出的代价,“宁纵勿枉”,对于实现程序正义,是值得的。

最后,本案中的吴某,带女子余某开房,两人真的什么都没干吗?想必大家都心知肚明,但是,作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就必须讲证据了。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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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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