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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一时之欢,男子“调虎离山”进入女子家,被打破头,如何定性

法律人2023-06-02 05:11:440

一天晚上,男子苏某饮酒后,寂寞无聊,路过女子陈某家时,见只有陈某一个人在家,便打算进去,遭到了陈某的阻拦,没能进去。

被拒绝后,男子苏某并不死心,他又来到女子陈某家的窗户前,准备翻窗而入,却因为窗户较高,加上苏某酒后身体无力,没有成功。

过了一会儿,男子苏某心生一计,他决定“调虎离山”。

原来他经过观察,找出了女子陈某家电线的位置,于是上前弄断了电线,造成陈某家断电,然后假装离开,躲在暗处观察。

当女子陈某开门出来查看时,男子苏某突然出现,一把抱住女子陈某,将其强行拖进屋里。

女子陈某坚决不从,奋力反抗,反抗过程中,她抓住了一把刀,朝男子苏某的头上砍去,当即鲜血直流。

男子苏某受伤后,放开了女子陈某,自行离去。

事后,女子陈某报警,男子苏某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男子苏某所受的伤为轻伤二级。

目前,男子苏某被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普法行动#

对于本案,应如何看待?

【律师看法】

答案是否定的,本案女子陈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男子苏某酒后乱性,强行进入女子陈某家,意图性侵女子陈某,其行为,涉嫌强奸犯罪。

对于女子陈某来说,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在遭受到男子苏某的强行搂抱,意图强奸时,她顺手拿起刀,砍伤男子苏某,致其轻伤。

在男子苏某受伤停止侵害后,她也随即住手,没有继续追砍苏某,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

另外,本案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女子陈某还依法具有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是正当防卫中的特殊情形,根据刑法规定,是指在遭受到正在进行的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时,实施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男子苏某意图性侵女子陈某,而且已经着手实施,是正在进行的强奸犯罪,对于女子陈某来说,根据以上规定,她有权实施无限防卫,造成男子苏某受伤,哪怕是死亡,都依法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前所述,本案中,男子苏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男子苏某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男子苏某的强奸犯罪行为,因为女子陈某的反抗,没能得逞,属苏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

对于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本案男子苏某,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对于强奸罪的量刑,一般情况下,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男子苏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处罚,但是,由于系犯罪未遂,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最后他可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一般情况下,饮酒后,能使人行为失控,情绪激动,容易作出失格的事来。

“酒壮熊人胆”,生活中,许多人可能平时老实沉稳,行为低调,但是一旦喝多了,便觉得其无所不能,非常容易出事,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来。

司法统计表明,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已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罪,犯罪率远超其他类型的罪名。

本案男子苏某,便是在酒精作用下,侵犯女子陈某,被拒绝后不死心,甚至连《三十六计》都用上了,其一招“调虎离山”,恰到好处,可惜“聪明反被聪明误”,用错了地方,套路太深,最后套牢的,却是自己。

因此,对于酒后乱性,做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不能免责,无法开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案男子苏某强行进入女子陈某的家,完全符合以上规定,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但是,本案中,却不单独构成该罪。

这是因为,本案中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属牵连犯,应该被其他罪名吸收,不单独评价。

本案中,男子苏某的犯罪目的,是性侵女子陈某,非法侵入其住宅,是其强奸犯罪行为牵连、触发的罪名,这种情形,根据刑法规定,只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侵入住宅,作为从重处罚的犯罪情节予以考虑,不再单独构成独立的罪名。

因此,本案中,男子苏某的行为,只构成强奸罪一个罪名,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这是因为,根据规定,他受到刑事处罚后,将留下犯罪记录,一辈子的污点,不但毁了自己,也将连累子孙后代。从此以后,他的子孙后代在参军、考公、就业等方面,政审将受到非常不利的影响。

他在这种事情上懂得利用“兵法”,如果将这份聪明才智用在正道上,何愁事业不成,何患无妻?

如今因“一失足成千古恨”,害人害己,后悔莫及,教训惨重!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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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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