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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远赴千里拜佛,途中醉酒侵犯同行女子获刑,网友:佛祖生气了

法律人2023-06-02 04:35:350

山东男子石某,一天接到其信佛的朋友、男子李某的电话,约他去普陀山拜佛。

男子石某的妻妹赵某知道后,也要求一起去,于是三人便结伴同行。

到了浙江舟山后,三人进入一家酒店,订了相邻的两间房,分别是1321和1322,男子石某和李某一起,住1321号房间,女子赵某单独住1322号房间。

晚上10点钟左右,三人一起吃饭喝酒。不久,女子赵某不胜酒力,便先行退场,回房休息了。

女子赵某走后,男子石某和李某继续喝酒,当晚两人十分尽兴,喝了不少酒,直到接近12点才散场。

回到房间后,男子石某因醉酒,上床倒头就睡。

男子李某则趁石某睡着后,偷偷溜出了房间,来到女子赵某的房间门口。

男子李某通过微信给女子赵某打电话,谎称有事商量,骗开了女子赵某的房门。

进入女子赵某的房间后,男子李某先是不着边际地寒暄了几句,随后便趁其醉酒之际,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期间,“咚”的一声响,两人从床上摔了下来,此时,隔壁的男子石某被惊醒,随后赶来,得知事情的经过后,将李某暴打了一顿,然后要求男子李某赔偿。

此后,因为赔偿数额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谈崩了,男子石某打电话报了警。

警察到来后,将男子李某带走,经过调查,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后来,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了李某有期徒刑3年。(案例来源,浙江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下达后,男子李某不服,坚称自己无罪,提出了上诉,其上诉理由为:

1、自己与女子赵某一路同行,经过几天的接触,互有好感,当晚发生关系,没有违背她的意志,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事发后女子赵某没有报警,只是因为男子石某的介入,赔偿没能达成协议,是石某报的警。

二是女子赵某事后只是说自己“不尊重她”,并没有更多责怪。因此,没有违背她的意志,双方是自愿的。

2、事发时,女子赵某虽然喝了酒,但并没有意识不清,她是清醒的,这从她接听微信电话和开门等行为,可以看出来。

针对男子李某的上诉,公诉机关提出答辩称,是否违背女子赵某的意志,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由证据说话。

现场勘验结果和照片证明,正是因为女子赵某的反抗和不配合,两人才从床上摔了下来,现有证据表明,男子李某采取暴力手段,压制女子赵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依法构成了强奸罪。

最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男子李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女子赵某醉酒之际,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依法构成了强奸罪,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律师看法】

司法实践中,利用女性醉酒,对其实施强奸的,不要求女性具有明显的反抗,即可认定为违背其意志。

一般情况下,判断是否违背女性意志,需要从发生性关系时,其是否反抗、如何反抗等行为上综合分析。

但是,对于利用妇女醉酒、被下迷药等特殊情形,对其是否反抗,则不作为必要条件考虑。

这是因为,女性醉酒后,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性防卫意识和能力减弱,甚至消失。

这种情形下,对于来自男性的侵犯,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为了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规定,趁女性醉酒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法构成强奸罪。

因此,本案中,女子赵某存在醉酒情形,男子李某此时对其实施性侵,属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依法构成强奸犯罪。

根据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和照片,结合被害人女子赵某的陈述等证据表明,事发时,因为女子赵某的强烈反抗,才导致两人从床上掉到了地下。

同时也让男子李某的辩解不攻自破,男子李某辩解称女子赵某是自愿的,没有反抗,完全不属实。

这也证实了,当晚事实的真相是,男子李某酒后无德,不顾女子赵某的反抗,采取暴力手段,压制其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答案是否定的,显然不可能。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男性酒后乱性,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法律处罚。

一般情况下,饮酒后,能使人行为失控,情绪激动,容易作出失格的事来。

“酒壮熊人胆”,生活中,许多人可能平时老实沉稳,行为低调,但是一旦喝多了,便觉得其无所不能,非常容易出事,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来。

司法统计表明,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已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罪,犯罪率远超其他类型的罪名。

因此,对于自控能力差,容易酒后失德的人,应该加强约束,尽量不饮酒,或者少喝。

本案中,男子石某得知自己的妻妹被“欺负”后,暴打男子李某,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李某违法犯罪了,自有法律惩罚他,任何人都不能私设公堂,私自寻仇报复。

本案中,如果男子李某因为石某的殴打,经法医鉴定,其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则男子石某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如果男子李某的伤情,构成了重伤,则石某还可能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最后即使经法医鉴定,男子李某的伤达不到轻伤以上,男子石某也可能因“殴打他人”,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

因此,法治社会,一切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办事,私自报复,是违法的,非常不可取。

最后,对于本案,女子赵某是受害人,不便多说什么,但是,其自我保护意识差,自身行为,是存在不当的。

在民间,自古以来,小姨子和姐夫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是比较微妙和敏感的,正常情况下,都应该避嫌。而女子赵某,反而“顶风上”。

况且,一路同行的,还有其他男人,这种情形,大有“羊入狼群”之势。

对此,你如何看待呢?欢迎留言讨论,下面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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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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