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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整人!我和她连面都没见到,也构成嫖娼?”法院:维持

法律人2023-06-02 04:04:352

【案情简介】

山西太原,男子李某通过网络,认识了网名为“心柔”的女子,二人经过协商,约定以500元一次的价格,在女子所在的某小区19楼房间里,进行交易。

谁知道,当男子李某如约来到该小区,刚到门口时,便被蹲守多时的警察逮了个正着。

原来,与其相约的失足妇女张某燕,早就进入了公安机关的视线里,当天,他们发现一个网名为“梦”的男子,和她联系,双方谈好了价格,约定了时间和地点,准备进行非法交易。

掌握了这一线索后,公安机关便安排民警蹲守,守株待兔,将男子李某抓获。

随后,公安机关认为,女子张某燕和男子李某,通过网络谈好了价格,约定了时间和地点,打算进行非法交易,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卖淫、嫖娼,遂对男子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通知了其家属。(案例来源,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李某不服,拘留执行结束后,一出拘留所,他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为:

1、他虽然有嫖娼的想法,但与网名为“心柔”的女子还没有见面,更没有发生性关系,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嫖娼;

2、即使自己的行为构成嫖娼,但是,由于没有发生性关系,应属“情节轻微”,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在“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的幅度内处罚,而不是顶格处罚;

3、不能因为自己不承认嫖娼,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便认定为拒不认错、态度不好,情节严重而作出顶格处罚;

4、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也依法作出了答辩:

1、男子李某通过网络,与失足妇女张某燕谈好价格,约定500元一次,于当晚9点,在女子张某燕所在的小区19楼房间里,进行非法交易,虽然因为蹲守民警的出现,阻断了其非法交易,没有发生性关系。

但是,其行为,符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嫖娼;

2、本案虽然男子李某拒不承认嫖娼,但是,有女子张某燕的陈述,双方聊天记录,抓获李某的经过等证据,充分证明男子李某的行为,构成嫖娼;

3、本案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驳回了男子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看法】

本案中,男子李某辩解认为,其虽然有嫖娼的想法,但与失足妇女还没有见面,更没有发生性关系,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嫖娼。

这种说法,其实是错误的。

针对这种情形,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答复:

“行为主体之间在主观上已经就嫖娼行为达成一致,并且已谈好价格或以给付金钱、财物,同时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应当按照嫖娼依法处理。”

本案中,男子李某和女子张某燕,就非法交易已经谈好了价格,约定500元一次,当晚9点在女子张某燕所在的小区19楼房间里进行交易。

男子李某实施时,因为蹲守民警的出现,没有发生性关系,符合该规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嫖娼,按照嫖娼进行处理。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不可能因为违法嫌疑人拒不承认,便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本案中,虽然男子李某拒不承认嫖娼,但是,有女子张某燕的陈述,双方的聊天记录,抓获李某的经过等证据,证实其实施了嫖娼的行为,依法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

因为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嫖娼违法行为,所以,即使其拒不承认,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也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至于没有发生性关系,可以作为情节轻微,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但是,并不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

因此,本案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嫖娼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嫖娼,公安机关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对于没有发生性关系的,一般都是认定为情节轻微,处5日以下拘留。

拒不承认嫖娼事实,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辩解,不宜作为认错态度不好,进行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违法行为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因此,本案对男子李某直接适用顶格处罚,值得商榷。

最后,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特别是在如今大数据时代,任何违法行为,都不可避免地会留下痕迹,终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要想平安无事,唯有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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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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