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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大妈“倒追”27岁未婚男,因一个行为被抓,法律上如何定性

法律人2023-06-02 03:12:400

黑龙江大庆,27岁男子赵某,在一次去歌厅唱歌时,认识了女子杨某,几首情歌《甜蜜蜜》下来,两人互生好感,觉得就像歌曲里唱的那样,“遇上你是我的缘”。

随后,女子杨某经过精心化妆后,自称32岁,主动和男子赵某谈起了恋爱。

由于男子赵某是南方人,工作地点也在南方,两人先是经过了一年时间的网恋,然后男子赵某不顾父母家人的反对,辞去了工作,带着单位补偿的11万元,离开了家乡,来到女子杨某所在的黑龙江安达市,一起共同生活。

两人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女子杨某从不卸妆,以其是婚礼化妆师,随时需要出去工作为由,搪塞男子赵某,赵某也一直不知道她的真实年龄。

二人在一起期间,女子杨某先是称其怀孕,需要购买营养品,没钱还信用卡等为借口,让赵某给她转钱。

接着又以给表哥购买收割机、给侄女买苹果手机等理由,将男子赵某辞职时单位补偿的11万元,骗得一干二净。然后消失不见,手机上也拉黑了赵某。

意识到上当受骗的赵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女子杨某已婚且有家庭,其实际年龄已超过50岁。

其所谓的表哥,其实是她的丈夫,她说的侄女,其实是她自己的女儿。

目前,女子杨某因涉嫌诈骗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案例来源,环球网。)

【律师看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犯罪,其作案手法,一般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陷于错误认识,然后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主动交付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女子杨某以谈恋爱、结婚为幌子,和男子赵某共同生活,然后编造、虚构种种事由,骗取男子赵某一共11万元。

然后拉黑男子赵某,消失不见。

由此可见,本案女子杨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男子赵某钱财的目的。

客观上她虚构事实,谎称自己32岁,没有结婚,然后以谈恋爱为名,使赵某误以为她是结婚对象,值得付出感情和财物,从而陷于错误认识,给其支付钱财11万元,数额巨大。

本案女子杨某的行为,符合刑法诈骗犯罪的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如果女子杨某诈骗的数额,最后被认定为数额巨大,则其会在以上幅度内,量刑处罚。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恋爱自由,成年人谈恋爱,没有年龄差别限制。50岁大妈和27岁小伙子,自由恋爱,没人干涉。

法律规定上,单纯骗取感情,除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外,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如果女子杨某仅仅只是和男子赵某“谈恋爱”,没有骗取他钱财的行为,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我国民法上,虽然取消了非法同居、事实婚姻,但是,刑法上重婚罪的认定上,对于以夫妻名义公开地、长期地生活在一起,周围邻居也认为二人属夫妻关系的行为,也会被认为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男子赵某并不知道女子杨某已婚有家庭,因此,他依法不构成重婚罪。

但女子杨某明知自己已婚,却和男子赵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使得周围的人都认为两人是夫妻关系,女子杨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重婚罪。

在我国,重婚罪属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

本案中,从实际情况来看,对女子杨某犯重婚罪,可能会提起刑事自诉的人,一是其丈夫。

由于女子杨某已婚有家庭,涉嫌构成重婚罪,严重侵犯了其丈夫的合法权益,其丈夫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女子杨某的刑事责任。

另外一个人是男子赵某,在女子杨某涉嫌的重婚犯罪中,男子赵某是受害人,他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本案中,由于重婚罪与诈骗罪并不存在包容和吸收关系,因此,如果女子杨某被追究重婚罪刑事责任的话,应与诈骗罪一起,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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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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