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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卖旧书被罚28万!“权力任性,还有什么不能干?”法院:撤销

法律人2023-06-02 03:02:170

福建厦门,男子杨某,是一名律师,闲暇之余除了读书,他没有其他的爱好。

爱好读书,也喜欢买书,日积月累,杨某家里便旧书成堆,扔了可惜,为了处理旧书,他在网上注册了一个网上书店,把自己多余的旧书,放到上面去卖。

几年后,杨某突然收到了当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称杨某在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在网络上开设书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经查证,其在三年多的时间里,累计经营额为40499.6元,其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同时,责令其改正,并拟对杨某处以违法经营额7倍的罚款。

随后不久,杨某收到了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正式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了283497.2元的罚款。(案例来源,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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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不服,向该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结果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杨某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和请求为:

1、他通过网络出卖自己的旧书,是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不违法;

2、他不是经营者,在网络上出卖旧书,不是经营行为,更不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3、本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查明,杨某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先后通过其网络书店和微信,共卖出旧书总价值为3.9万元,其中属合法出版物的,价值3.3万元,香港、台湾地区出版的违禁出版物,价值0.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出卖的旧书中,属于合法出版物的,符合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情形,依法不需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属于违禁出版物的,应根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对杨某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最后,法院对该案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看法】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中,杨某为了处理旧书,通过网络书店,以及通过微信卖出去的旧书,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合法出版物,另外一部分是香港、台湾地区出版的违禁出版物。

以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出版物,出售出卖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对于合法出版物,处理自己多余的旧书,属合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这种零星小额交易行为,不需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的。

对于出售违禁出版物,违反了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中,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没有区分以上两种不同性质的出版物,属事实不清。其对杨某的处罚,定性不当,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本案中,杨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经营行为,他卖掉自己多余的旧书,本质上,和“卖废品”没有区别,属于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行为。

对于旧书买卖,如果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大量地买进卖出等,可认定为出版物发行,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但是,对于零星小额出售,是不能要求按出版物发行的规定,取得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的。

对于本案杨某卖出的旧书中,符合以上情形,属于合法出版物,价值3.3万元的这一部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认定,是错误的。

杨某这种零星小额出售合法出版的旧书的行为,不需要取得出版物发行许可证。

国务院《出版物管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工具、设备之外,如果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还应当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杨某卖出的旧书中,属于香港、台湾地区出版的违禁出版物,价值0.6万元的部分,违反了以上规定,可以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工具、设备”的行政处罚。

但是,根据以上规定,违法所得没有达到1万元的,是不需要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本案中,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方面,未正确区分合法出版物和违禁出版物,属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上,也是错误的,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作出判决,予以撤销。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并判决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后,它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作出和原来的处罚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最后,本案杨某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打这场官司,不仅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维护更多人的合法权利。希望通过诉讼,厘清这种行为的法律边界。

有网友说,本案杨某作为一名律师,如果他这种类似于“处理废品”的行为,动辄就要被任性的权力,处以天价罚款的话,那么普通人,权利被侵犯,可能更普遍,维权会更加艰难。

他这种行为,是用他自己的亲身经历现身说法,给公众普法,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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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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