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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霸给新人“下马威”,遇上退役武警被“反杀”致重伤,如何定性

法律人2023-06-02 02:31:130

山西吕梁,男子侯某是一名退役武警,因一时糊涂,偷拿了别人两部手机,被公安机关抓获。

到案后,侯某被警方刑事拘留,送往看守所羁押。

当天,侯某被送进108号监室,该监室“老大”薛某,看侯某不顺眼,要给他这个新人一个“下马威”。

薛某先是安排人给侯某介绍“老大”的情况,然后让侯某去拜拜“老大”薛某,侯某没有理会,并表示自己不愿意和“混社会”的人交往。

“老大”薛某感觉自己被轻视,恼羞成怒,便叫侯某自己用鞋子扇自己20耳光,侯某不肯,薛某就让人围住侯某,自己冲上前一连打了侯某5个耳光,随后还叫其他人继续打侯某。

情急之下,侯某突然出手,一拳击中薛某的眼睛,薛某当即双手捂脸,蹲在地上。

后经法医鉴定,薛某左眼失明,构成重伤二级。(案例来源,山西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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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法院审理时,侯某为自己辩解称,“牢头”薛某称王称霸,无故挑衅和殴打自己,自己是遭到殴打时被迫还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但是,一审法院只认可了薛某存在过错,不认可侯某构成正当防卫,随后以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一审判决下达后,侯某不服,坚持认为自己打击薛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但是,二审法院没有采纳他的意见,维持了原判。

服刑中,侯某心里仍然想不通,他认为,自己当初鬼迷心窍,偷拿了别人两部手机,判自己盗窃罪,属罪有应得,没有怨言。但是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实在是想不通。

于是,侯某仍不断申诉,终于迎来了转机,法院审查后,受理了其申诉,启动了再审程序。

再审法院认为,事发时,薛某先是让候某用鞋子自扇耳光20下,遭到拒绝后,薛某又亲自动手抽了侯某5个耳光,并令其他犯人围殴候某。

此时,侯某遭到了不法侵害,侯某此前一直隐忍不发,没有还手,当被扇耳光和遭到多人围殴时,才选择还击,其行为,符合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但是,法院又指出,薛某等人以上推搡、打耳光等意在“教训”侯某的行为,不会给其造成重大伤害。

侯某系退役武警,曾经受到过专业训练,明知自己突然出拳、击打别人眼睛,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却仍然为之,以致造成了薛某眼睛失明,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因此,侯某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据此,再审法院作出改判,侯某犯故意伤害罪,将原来的有期徒刑4年,改判为2年。

【律师看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个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候某在被薛某扇了5耳光后,又被其命人围殴,即将再次面临被殴打的危险,此时,侯某的人身权利,遭受到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依法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薛某等人以上推搡、打耳光等行为,意在“教训”侯某,不会给其造成重大伤害。

侯某当时,因为身处看守所,不是没有其他人的野外环境,其除了奋力反抗和还击外,还可以选择大声呼救,请求管教干部处理。

侯某系退役武警,曾经受到过专业训练,明知自己突然出拳、击打别人眼睛,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却仍然为之,明显下手过重。以致造成了薛某眼睛失明,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事实上,以侯某的身手,出手打击薛某手脚四肢等部位,使其失去伤害能力、震慑住即可。

然而,侯某出手,则专挑人体要害部位,一下子将其眼睛打瞎,本案侯某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对于防卫过当,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再审法院,正是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侯某依法作出改判,从有期徒刑4年,改判为2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数罪并罚,即一人犯数罪,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指一人犯两个以上的罪。

本案中,侯某盗窃手机两部,依法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同时,其故意伤害薛某致其重伤,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应当承担责任,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侯某同时犯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对于“牢头狱霸”,在监狱里作威作福,任意欺凌新人,这种现象,在《监狱风云》等影视剧里,令人印象深刻。

但是,在我国,这种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属违法行为。

一方面,监狱、看守所等管理部门,是不允许这种现象存在的,如果发生了,情节轻微的,违反监规、看守所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处罚。

另外一个方面,如果情节严重,触犯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本案中,薛某充当“牢头狱霸”,作威作福,任意殴打侯某,虽然被“反杀”受到重伤,但是,对其相应的处罚,是免不了的。

首先,其违反看守所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分。

其次,其殴打他人,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另外,本案薛某的行为,还涉嫌构成寻衅滋事,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最后,有人说,本案男子侯某的行为,如果把握好度,没有构成犯罪的话,就完美了,大快人心。

而“牢头狱霸”薛某则是踢到了钢板上,不值得同情,你认为呢?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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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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