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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滚!”男子打死欺负女同事的醉汉,一年后被认定正当防卫

法律人2023-06-02 02:00:231

陕西咸阳,男子杨某是某单位职工,事发当天,杨某单位一女同事的丈夫邱某,酒后到单位殴打妻子,杨某见状出手制止,二人遂发生了撕打。

撕打过程中,杨某的脸被咬住,他随即用办公室里的保温瓶还击。

随后,单位保安闻讯赶来,和杨某一起,合力将邱某制服,按到地上,然后报警。

杨某则自行到医院处理被邱某咬伤的伤口。

然而,当警察到达后,发现邱某已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死者邱某生前,患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和冠心病,头部及身体的伤为轻微伤,死亡时身体内酒精含量为170.05mg/100ml,系因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案例来源,中国检察网,渭城检刑不诉【2021】40号。)#315全民行动#

案发后,杨某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期间经过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历时一年多。

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死者邱某酒后到单位殴打妻子,杨某出手制止,杨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邱某死亡,主要原因是其酒后心脏病发作,杨某与其素不相识,事前并不知情,也不可能预见。邱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与杨某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检察机关认定,本案杨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律师看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因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死者邱某存在两个不法侵害行为,杨某均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一是其酒后到妻子单位殴打妻子,这种行为,属不法侵害,作为单位的同事,杨某见状出手制止,符合正当防卫规定。

二是杨某制止邱某时,被其咬住脸部,杨某也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面对以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杨某实施正当防卫,和随后赶来的保安,制服邱某后,将其按到地上,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正当防卫。

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事后经法医鉴定,邱某生前患有高血压性心脏病和冠心病,其酒后到妻子单位闹事,被杨某制止,从而引发撕打。

撕打过程中,单位保安闻讯赶来,两人一起将邱某制服,按到地上,致使邱某以上疾病发作,引发死亡。

在此过程中,杨某不知道邱某身体患有疾病,其不可能预见到这种损害后果,因此,邱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与杨某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对于不起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分三种情形,即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一般是因证据不足,存疑的情形。

酌定不起诉,是因情节显著轻微,酌定作不起诉处理。

以上两种情形,都涉嫌构成了犯罪,但是,法定不起诉,则是按照法律规定,不构成任何犯罪。

本案中,杨某的行为,依法属正当防卫,是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完全不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处理,属法定不起诉。

对此,有网友提出疑问,如果邱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赔偿邱某死亡的经济损失,法院会判杨某赔偿吗?

答案是杨某不需要赔偿。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杨某的行为,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后,邱某死亡的民事责任,杨某也不需要承担,

“法不能向不法止步!”,正当防卫,是法律和道德应当鼓励的行为,“遇见不平一声吼”,正是法律所提倡的,也是社会所缺乏的稀有行为。

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本案杨某盼望的“正当防卫”四个字,虽然迟到了一年多,但终究还是来了,“正义有时候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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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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