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恶意诉讼索取10倍赔偿,合法吗?”广东法院:不支持
近日,重庆女子王某因在网上卖出150份自制的传统熟肉类食品“扣碗”,被买家邵某以“三无产品”提起诉讼,结果法院判决女子王某除了退还4500元“扣碗”货款外,另外还需要给予邵某10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该事件一经媒体报道,就引发了热议。
类似的案例,在广东佛山也曾发生过,然而结果,却是另外一个版本。
广东佛山,女子彭某从小耳濡目染,从其母亲那里学得一门好手艺,她做的传统小吃粽子,香甜软糯,吃过的人都赞不绝口,深受人们的好评。
成年后,女子彭某便以此为业,互联网经济兴起后,她通过网络销售自己亲手做的粽子,因其物美价廉,非常受欢迎。
一天,女子彭某通过网络接到了一笔大单,一名买家向她订购了13盒,总价3540元的粽子。
收到货款后,彭某迅速按要求发了货。
然而,这名买家收到彭某寄来的13盒粽子后,根本就没有开封食用,直接以其是“三无食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彭某返还货款3540元,并承担10倍的赔偿金35400元,即“退一赔十”。
该买家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女子彭某销售的粽子,使用的是简易真空包装,包装袋上既没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也没有保质期等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三无食品”。
2、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食品包装上没有执行上述规定的,属“三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3、根据以上规定,女子彭某销售“三无食品”,应当“退一赔十”,即返还其购买13盒粽子的本金3540元,另外赔偿35400元。
接到买家的起诉书后,女子彭某懵了,她随即意识到,这是遇上了传说中的“职业打假人”。
她立即咨询律师,找来法律书籍学习,然后向法院提出了答辩意见:
1、自己大学刚毕业,响应国家号召,自主创业,刚起步,管理不完善属实,但是自己销售的粽子质量不存在问题,也没有造成危害,不应承担10倍赔偿金;
2、买家知假买假,恶意索赔,碰瓷式维权,其购买粽子不是以消费为目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本案买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为了消费而购买的女子彭某的粽子,其大量购买粽子索赔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认定为消费行为,其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定义。
因此,本案买家提出的“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女子彭某返还买家货款3540元,买家则退还13盒粽子给女子彭某,驳回买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买家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法院观点,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案例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看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原则。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违背了法律制定者的初衷,不符合立法目的,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
对于类似的恶意诉讼和“碰瓷式”维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4月22日表示,“其给知识产权制度正常运行带来干扰,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浪费国家行政资源。我们要共同打击和规制这种行为。”
虽然这是针对知识产权领域而言的,但是这却表明了国家对类似行为的态度十分明确,应予以打击。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知假买假、恶意诉讼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法律上如何定性,也一直存在争议。
但是,这种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合法。
虽然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主张商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这种“退一赔十”的规定,适用主体只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职业打假人,其购买商品,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另有所图”。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与普通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他们的行为,具有营利性,属于一种变相的经营行为。
因而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适用“退一退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本案中,大量购买女子彭某的粽子,却一个也没有食用,直接起诉索取10倍赔偿的买家,即属于以上行为,两级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合理合法。
对于正被网络热议的重庆女子王某因卖150碗扣肉,被判返还货款和10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的判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其工作人员已专门走访了女子王某,告知其可以在6个月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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