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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轨空姐被“骗”成小四,婚外恋的法律后遗症,你知道多少?

法律人2023-06-01 22:49:111

一男子自爆因与前妻沟通交流较少,长期分居,因而结束了婚姻关系。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子就认识了某空姐,某空姐一直表示要和自己结婚,所以男子先后给她转账近70万元,还给她买了一辆价值20多万的宝马车。时不时得向其索取她日常旅游、吃喝玩乐为借口的钱,而且,交往期间,她还带多次其他男人回过家。现在,男子希望追回被骗的钱财,如某空姐不归还,则寻求法律帮助来解决。

那男子转给某空姐的钱款及其他款项还能追回来吗?请继续阅读本文。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加以分析。

一、男子与某空姐的关系。

男子与前妻离婚后,与某空姐在一起生活,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加之,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虽然其已经与前妻离婚,但与空姐同居不能构成事实婚姻。因而,两人之间属于同居关系。

二、同居关系解除问题

通常,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因这是当事人之间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应当予以受理,但只解决子女和财产、债务问题。

三、同居分离时财产的分割问题

同居是一种法律不予认可的关系,通常法律不加以干涉。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四、赠与合同与不当得利

本案可能涉及这两个法律概念,即赠与合同与不得当利。男子主张不当得利比较有利,而女子不愿返还的话则会以赠与提出抗辩。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无偿将其财产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一方取得利益,而另一方受有损失,受损之人有权请求返还。

五、男子向女子转账的目的

男子转账给空姐的基础是两人之间的恋爱关系,但男子之所以交付大额款项给空姐,正是基于对空姐与其结婚的确信,而非是基于恋爱关系为目的的给付。因为,依照生活中一般人的理念,通常不会因为恋爱而赠与对方这么大金额的款项。况且,现在男子也明确表示要追回这笔款项。

六、男子转账及为女子支付的款项是赠与还是不当得利?

依据男子自述,两人之间并未就赠与事项有书面或者口头的约定。因此,认定赠与的可能性不大。即使认定为赠与,那也是附条件的赠与,亦即赠与的条件为缔结婚姻。既然婚姻无法缔结,则男子当初的目的无法实现,条件不成就,女子丧失了获得这笔款项的法律依据。因此,此时,仍然可以按照不当得利来处理。

结婚不容易,离婚须慎重。小三成小四,人去财也空。能不能追,是个法律问题,而该不该追,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你认为男子能追回这笔钱款吗?该不该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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