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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放鸽子”考生大呼奇葩,民间烧脑题“鸡飞蛋打”,谁来试?

法律人2023-06-01 22:12:460

司法考试作为中国第一大考,每年出乎意料,让人烧掉脑壳的题目不在少数。这不,前天,一道司法考试题“放鸽子”引发考生大吐苦水,坦言对于司考之路实在是心灰意冷啊。

题目:古某5岁的儿子小古喜欢鸽子,于是古某找到村民李某购买鸽子,古某付了钱,在李某向小古交付时,小古由于害怕手抖了一下未能接住,鸽子飞走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鸽子所有权已属于古某

B. 鸽子所有权仍属于李某

C. 鸽子所有权已属于小古

D 该案与物权关系无关

解析如下:答案选C。因为:首先,古某、李某间签订了一个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古某将购买的鸽子赠与小古;其次,李某交付鸽子给小古时,小古取得鸽子的所有权。再次,李某向小古完成交付,需满足三个条件:1、约定的交付地点;2、基于交付的合意;3、移转占有。最后,小古年仅5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但纯获利益的行为可以实施。

有网友分析指出,说古某让李某交付鸽子给小古的行为是指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一般来说,指示交付更多发生在买卖合同当中,但不排除赠与合同也会发生类似情形,且物权法并未对此作出限定。

对于以上说法及公布的答案,笔者持有异议。姑且不论法考题,我们来看看民间的考题是否更烧脑?

甲、乙于集贸市场为买卖一母鸡,讨价还价。经过一番磋商,两人达成一致。但乙买鸡是给儿子丙炖汤喝的,于是要甲将母鸡交给与他随行的丙(7岁)带回家去。甲将母鸡递与丙,丙伸手刚接住,甲尚未松手之时,母鸡突然产下一蛋。两人急着接蛋,可事与愿违,蛋掉落在地上。在两人盯着地上的蛋落泪时,母鸡飞了,再也没有回来。问:母鸡飞走的风险谁来承担?蛋归谁所有?(该案例系笔者十年前出的题目,稍加改动)

我们来从民法的基础理论一步步来分析。

一、甲乙之间从事的是民事法律行为,他们是有意识地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设定权利义务,设立一个买卖合同关系。且他们的行为不违背强行法的规定,也没有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主体都是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该买卖合同有效,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为何要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因为他们在从事民事活动,都是民事主体,因而地位平等。且民法基本原则还有一个自愿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一方不同意,该合同都不能成立。所以必定各交易条件均需双方合意方可。

三、甲指示已将母鸡交与丙的行为构成债权转让。甲有接收母鸡的权利,而乙有交付母鸡的义务,因此,在交付母鸡这一关系上,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债权人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让乙直接将本应交付给其的标的物转交付给丙,而乙得遵照执行,这就是债权转让。

四、7岁的儿子能否进行民事活动?《民法总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虽然丙不能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甲在场且该决定就是甲作出的,因此丙的行为有效。

五、关于原物所有权的转移,《民法典》与《合同法》规定没有本质变化,《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鸡蛋对于母鸡来说,在法律上称作自然孳息,即由原物基于自然规律而衍生的物。在孳息的归属上,《民法典》与《合同法》保持了一致。《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看来,要将法律运用到生活当中解决问题,那还真有点不易。

对于以上两道题目,你的答案可以与大家分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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