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怀孕了,不是家里那死鬼的,你必须赔偿!”法院:驳回
河南驻马店,女子马某和丈夫结婚后,其丈夫为了家庭,逐渐将主要精力放在了事业上,和大多数夫妻一样,二人的婚姻生活,最初的激情褪去后,逐渐回归了平淡。
后来,家里装修房屋,女子马某认识了男子彭某。
彭某是一个小包工头,常年在外东奔西走,经常与各种人打交道,非常擅长察言观色、投其所好。
在与女子马某相处时,男子彭某对其嘘寒问暖,并不时恰到好处地给她讲段子,和她开不大不小的玩笑,女子马某常常被逗得哈哈大笑。
就这样,一来二去,一段时间后,女子马某被彭某的“幽默风趣的谈吐”和“善解人意”的男子汉气概折服了,在女子马某心里,这是她平淡沉闷的婚姻里没有的,让她体会到了不一样的快乐。
很快,女子马某和男子彭某二人便突破了道德底线,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
只是好景不长,短暂的激情欢愉过后,二人回到了现实,面对各自的家庭,两人选择了平静地分手。
分手后,令女子马某没有想到的是,她发现自己怀孕了,最近一段时间,自己丈夫没在家,想也不用想就知道是怎么回事。
女子马某害怕其丈夫知道,便偷偷地买来堕胎药,打算独自处理掉。
但是,女子马某在独自处理时,突然大出血,晕倒了,幸好发现及时,被人送到医院,经抢救,脱离了危险,后来经过相应的治疗,花费了将近2万元后出院。
女子马某出院回家后,向家人坦白了事情的原委,其丈夫知道后,结果可想而知,两人的自然婚姻岌岌可危了。
女子马某随后找到男子彭某,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精神损害补偿费等,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女子马某一纸诉状,将男子彭某告上了法庭。
(案例来源: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马某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因男子彭某的行为,自己怀孕堕胎导致大出血,差点没命,自己的身心健康遭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彭某具有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男子彭某应当赔偿自己的相关损失。
2、因为男子彭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应赔偿自己医疗费19896.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男子彭某提出了答辩,对女子马某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了拒绝,其称:
1、女子马某怀孕自己不知情,其堕胎也是她的个人行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法律上的侵权行为,因而自己不应当承担女子马某的赔偿责任。
2、女子马某已婚,自己与她之间的关系,既违背了道德和公序良俗,也为法律所不允许,因而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律不应该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本案女子马某和男子彭某,双方均有各自的家庭,二人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公序良俗和道德,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153条还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对婚姻的破坏,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亦属违法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本案女子马某虽然受到了损害,但是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马某要求男子彭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女子马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女子马某的主要上诉理由为:自己怀孕和堕胎,身体受到损害,是因为两人共同的行为导致的,即使自己婚内出轨有错,但是男子彭某也同样存在过错,应当适当分担自己的损失。
一审判决让她独自一人承担损害后果,极不公平,因此请求上级法院作出改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发生婚外情,不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同时也为法律所不允许,对其应当持否定评价。
最后,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作出裁定,驳回女子马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律师看法】
小案件判明大道理!
法律具有道德评价和行为指引的功能,法律应该鼓励正义、弘扬正义和引导正能量,不能让违法者获利。
法律对违背公序良俗、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应该持否定评价,让其付出代价。
本案女子马某之所以一再败诉,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从传统道德伦理看,现代妇女虽然不再需要遵守古代的“三从四德”,但是,无论是社会良好风俗,还是家庭伦理道德,都要求女人恪守妇道,忠实家庭。
现代社会里,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发生婚外情,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
本案中,女子马某有家庭,却和男子彭某发生婚外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极其不道德。
同时,女子马某的行为,在法律上,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我国《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对婚姻的破坏,它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亦是违法的,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因此,本案中,两审法院均认为,女子马某虽然受到了较大的伤害,但其行为不但违背公序良俗,还违法,从某种程度上说,属咎由自取,法律无法给予保护。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女子马某因怀孕堕胎导致大出血,身体受到了伤害,向男子彭某主张侵权赔偿,系身体健康权纠纷,属侵权之诉。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侵权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告应该举证证明以下事项:一是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三是造成了危害结果,四是其侵权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通俗地说,女子马某怀孕,肚子里的“孩子”到底是谁的,空口无凭,必须具有医学检验证明,确认是男子彭某干的,才能具有说服力。
法律是讲证据的,否则,给女子马某身体造成损害的,法律上无法确定是谁,加上男子彭某的否认,因而不能确定侵权人为男子彭某。
这也是本案女子马某败诉的重要原因。
另外,女子马某成年已婚,具备相关的生活经验,其对与男子彭某发生婚外情可能会导致自己怀孕,是明知的,但是却不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致怀孕,具有明显过错。
事后,因担心其丈夫发现,事情败露,不去正规医院处理,而选择自行堕胎,这是后面大出血,其身体受到伤害的主要原因,这一点,男子彭某事前不知情,很难认定其具有过错,女子马某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后果。
基于以上两点,两级法院一致认为,本案女子马某婚内出轨,与男子彭某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的否定评价,故而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也与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保持了一致,弘扬正能量,值得点赞。
最后,一般情况下,成年男女双方在一起,女方怀孕了,身体受到伤害,男女双方均应存在过错,特别作为男性,更应该有担当,主动承担起责任来。
但是,本案女子马某却遇人不淑,“一片真心错付了”,遇上了渣男,令人唏嘘。
对此,有网友认为,女子马某是彻底的受害者,她不但身体受到了严重伤害,从鬼门关走了一趟,而且现在婚姻也岌岌可危,即使勉强维持,在丈夫面前,也可能一辈子都抬不起头来,值得同情。
也有网友说,女子马某背叛婚姻,给丈夫戴绿帽子,这是男人最不能原谅的行为,女子马某的下场,纯属其咎由自取,不应该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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