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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服!疫情期间开车帮邻居接孩子,竟被罚3万!”法院:撤销

法律人2023-06-01 21:05:080

陕西安康,家住农村的女子王某,平时为人大方,乐于助人,是一个众人称赞的热心肠人。

女子王某家有一辆7座面包车,平时很少使用,其孩子上中学后,平时住校,只有周末才回家,为了方便孩子上下学,她便在周末时开着它接送孩子。

不久后,顺路的亲戚、邻居见状,把自己的孩子委托给她一起接送。

一个孩子是送,两个孩子也是送,况且顺路,女子王某答应地非常爽快,而且是免费的。

不仅如此,接送孩子期间,女子王某在给自己的孩子购买零食时、文具时,也不忘给其他孩子们准备一份。

时间一长,其他孩子们的家长心里过意不去了,纷纷主动给女子王某补偿费用,每人每次50元。

疫情期间,公共汽车停运,女子王某的面包车,便成了孩子们上下学唯一的交通工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案发当天,女子王某像往常一样,开车去学校接孩子们回家,谁知道刚下高速,便被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拦停,要求其接受检查。

经询问车上的6名孩子,孩子们均承认家长给女子王某支付了50元的车费。

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遂要求女子王某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然的,女子王某无法提供。

随后,女子王某被带到了就近的疫情防控卡点接受调查,根据视频显示,女子王某反复向现场执法人员解释申辩,但是没有被采信,之后面包车也被扣留,直到50多天后才归还。

(案例来源:陕西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上游新闻等。)

后经调查核算,女子王某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共收取了车费4000多元,扣除每次高速公路通行费59元、燃油费、给孩子们购买零食、文具等费用后,没有结余,无盈利。

一个月后,交通运输局以女子王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扰乱了道路运输秩序为由,拟对女子王某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作出了《违法行为通知书》。

但是,该《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未向女子王某送达。

接着,又过了两个月,交通运输局对女子王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罚款3万元,并在当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了女子王某。

女子王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倍感委屈,经咨询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后,她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女子王某起诉的主要内容为:

1、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

本案中,无论是查获现场,还是随后的处理过程中,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均没有依法听取自己的陈述和申辩。

自己主动要求解释和说明情况,也遭到了执法人员的拒绝。

同时,交通运输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按规定向自己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违法行为通知书》。

交通运输局的行为,剥夺了自己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明显程序违法。

另外,对自己罚款3万元,属大额罚款,交通运输局未按规定告知自己有权要求听证,自己的听证请求权也遭到了剥夺,由此,其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2、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交通运输局认定自己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扰乱了道路运输秩序,因而对自己作出行政处罚,但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自己没有从事旅客运输,也没有以此为业。自己接送亲戚和邻居孩子上下学,没有赚钱,属邻里互助、免费做好事。

其次,认定自己非法从事旅客运输,扰乱道路运输秩序,除了自己每次收了每个孩子家长50元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明显证据不足。

同时,经调查核算,自己收取的50元,属成本费用,自己没有盈利。

最后,自己每次开车接送的对象,仅限于亲戚、邻居家的几个孩子,对象固定,自己并没有向社会其他不特定对象提供运输服务。

因而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扰乱运输经营秩序的行为。

交通运输局将自己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纯属邻里互助,做好事的行为定性为“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给予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

3、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本案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以上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交通运输局除了原来的处理意见外,没有提出新的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交通运输局认定女子王某“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扰乱了道路运输秩序”,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是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违法,是否属于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首先,如何认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由此可见,道路运输经营,它一般表现为以道路运输为业,或者以赚取利润为目的,通过为不特定服务对象提供运输服务而获取相应报酬的市场经营行为。

在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中,对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认定,应考虑运送目的、运送周期、费用标准、人员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女子王某不以道路旅客运输为业,只是在特定时段,即周末接送孩子上下学,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服务。

同时,其收取的费用,除了高速公路通行费、燃油费、孩子们零食文具费等开支外,没有盈利。

因此,本案女子王某的行为,没有扰乱旅客运输秩序,不能认定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本案交通运输局将女子王某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定对象的运输行为定性为“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进而作出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其次,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请求听证的权利。

本案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前,未按规定听取女子王某的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也没有按规定给其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违法行为通知书》。

同时,对于罚款3万元,这种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局没有按规定告知其听证的权利,也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剥夺了女子王某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明显程序违法。

最后,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本案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该法院遂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了法律效力。

【律师看法】

亲友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是社会道德所提倡和鼓励的高尚行为,法律具有道德评价和行为指引功能,司法应该给予支持。

本案法院认定女子王某的行为属邻里互助,从而对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正是从司法的层面,对亲友邻里之间互帮互助的高尚价值观的肯定。

那么,从法律上,应如何看待本案呢?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精神,行政执法中,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障实体正义。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本案中,交通运输局在查处女子王某时,从现场视频看,便存在拒绝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情形。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请求听证的权利。

接着,交通运输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又未按规定给其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违法行为通知书》,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同时,对于罚款3万元,这种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局也没有按规定告知其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

因此,本案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剥夺了女子王某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

本案女子王某的行为,非常简单,就是自己开车接送孩子上下学时,应亲戚邻居的委托,顺路接送他们的孩子。

在此过程中,由最初的分文不取到后来收取每人每次成本费50元。

女子王某的整个过程,除了没有盈利赚钱外,时间上,她还仅仅只是在周末学生上下学的特定时段,同时接送的对象是固定,没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运输服务。

道路运输执法中,如何认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它一般表现为以道路运输为业,或者以赚取利润为目的,通过为不特定服务对象提供运输服务而获取相应报酬的市场经营行为。

在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中,对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认定,应考虑运送目的、运送周期、费用标准、人员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女子王某一不以道路旅客运输为业,二没有盈利赚钱,只是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三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运输服务。

因此,本案女子王某的行为,没有扰乱旅客运输秩序,不能认定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交通运输局将女子王某的以上行为,定性为“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而作出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谓“民愤极大”,一下子“触犯”了行政诉讼法的“三大罪状”,即程序违法、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最后结果,自然是被依法撤销。

本案法院的判决,更为重要的积极意义在于,它从司法的角度,肯定了邻里之间互助友善的道德风尚,引导人们互助友善,弘扬正能量,值得点赞!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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