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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何在啊!75岁老人猝死,凭啥要我赔50万?”且看法院如何判

法律人2023-06-01 20:23:240

上海奉贤,男子张某文化程度不高,在大都市上海生活,养家糊口,非常不容易。

张某开了一家澡堂,大众浴室型,收费比较便宜。

顾客多为周边租房居住,家里没有独立浴室,经济条件一般的人。

从澡堂开张时起,张某便非常注重安全,特意在墙上张贴了醒目的注意事项:“心脏病、高血压、饮酒过量者,谢绝入内”、“行动不便的老人、孩子,必须家人陪同”等,提醒顾客。

事发当天,75岁的老人刘某,独自一人来到张某的浴室洗澡。

老人刘某进入澡堂不久,张某听到浴室里传来了呼救声,原来老人刘某洗澡时,不知什么原因,洗着洗着突然就倒地不起,昏迷不醒了,浴室里的其他人发现后,赶快通知了老板张某。

张某赶到现场后,立即和服务员一起,将老人刘某扶到更衣室躺下,并进行了必要的救助,同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请求安排救护车送其到医院抢救。

不幸的是,老人刘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天去世。

随后,经法医鉴定,老人刘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猝死。

刘某死亡后,其家属一起找上门来,要求张某给予赔偿。

但是,经过多次协商,最后因赔偿数额太大,双方没能达成一致协议。

【案例来源:上海法治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接着,老人刘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院。

老人刘某的家属提出:

1、事发时,老人刘某独自一人去张某经营的浴室洗澡,张某没有制止,存在过错。

2、张某经营浴室,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前来洗澡的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刘某死亡,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老人刘某在公共浴室洗澡时死亡,张某作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余万元。

接到法院传票和老人刘某家属的起诉书后,张某倍感委屈,经详细咨询律师,他作出了答辩:

1、自己小本生意,收入微薄,50万元巨款,根本赔偿不起。

2、老人刘某的死亡原因,是其自身心脏病突然发作,与自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老人刘某疾病发作晕倒后,自己和服务员将其抬到更衣室躺下休息,积极施救,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尽到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老人刘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作为浴室经营者,是否依法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需要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娱乐场所、公共场所等的经营者、管理者,在法律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上适用过错原则。

本案中,一方面,张某作为浴室经营者,在墙上张贴了醒目的提示标语:“心脏病、高血压、饮酒过量者,谢绝入内”、“行动不便的老人、孩子,必须家人陪同”等,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

另外一方面,事发时,刘某晕倒后,张某及时赶到,和服务员将其扶到更衣室躺下休息,给予了必要的救助,同时联系120急救中心,安排救护车将刘某送到医院抢救。

张某的以上处置,并无不妥,不具有过错。

刘某家属提出,事发时浴室经营者张某没有制止刘某独自去浴室洗澡,存在过错,这一说法,不符合经营常理和判断标准,在刘某无明显异常的情况下,据此认定张某存在过错,过于严苛,亦不符合生活实际和商业习惯。

因此,本案浴室经营者张某,尽到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具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死者刘某的赔偿责任。

本案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死者刘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刘某家属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看法】

本案中,浴室经营者张某,依法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老人刘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规定中,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是有限度的,应当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界定,不能过于苛刻。

一般情况下,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其提供的服务和经营设施、场地等应当安全,不存在安全隐患。

如果因经营者提供的设施、场地存在安全隐患,比如地板湿滑,致人摔倒受伤、浴室热水管裸露,烫伤客人等情形,属于经营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消费者出现意外受伤、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经营者应当及时救助,及时联系送医。

如果因救助不及时,或者存在救援措施不当,加重了损害等失误情形,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规定中的“合理限度”,一般是从法律规定、双方约定、行业标准和一般善良人的判断等方面,进行认定。

具体到本案,判断浴室经营者张某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张某的浴室,符合正常安全保障要求,其提供的服务和设施、场地等,不存在安全隐患。

同时,张某在墙上张贴了醒目的标语:“心脏病、高血压、饮酒过量者,谢绝入内”、“行动不便的老人、孩子,必须家人陪同”等,对安全注意事项,特别作了提示,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

2、老人刘某发病后,浴室经营者张某及时进行了施救,尽到了照顾和救护、送医的责任。

事发时,老人刘某因自身疾病晕倒在浴室,张某得到消息后及时赶到现场,和服务员将其扶到更衣室躺下休息,给予了必要的救助,同时立即联系了120急救中心,安排救护车将刘某送到医院抢救。

张某的以上处置措施,合情合理,并无不妥,不存在过错。

因此,本案中的浴室经营者张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其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老人刘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事发时,张某作为浴室经营者,没有制止刘某独自去浴室洗澡,导致老人刘某心脏病突发,医治无效死亡。进而据此推定张某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这一说法,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

开门做生意,来者都是客,在刘某没有明显异常的情况下,浴室经营者不可能随意将其拒之门外,也不可能知道其身体存在疾病。

同时,在公共浴室洗澡,不是具有危险的活动,正常情况下,不会给老人造成伤害。

因此,要求浴室经营者在老人刘某没有明显异常的情况下,拒绝其进入,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商业习惯。

其次,更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老人不能单独进入公共浴室,因此,以“浴室经营者没有制止老人单独进入公共浴室洗澡”为由,认定浴室经营者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既不符合生活实际和商业习惯,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本案中,老人刘某作为成年人,是自己身体的第一责任人,其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独自一人去公共浴室洗澡,可能存在危险,而放任这种危险隐患存在。

同时,老人刘某在去浴室洗澡时,也没有将自己患有心脏病的事实,告知其他人,导致没有被及时制止,或者其发病后精准施治。

总的来说,死者刘某自己具有重大过错。

另外一方面,老人刘某的家属,明知其患有心脏病,而任由刘某独自一人去浴室洗澡,没有陪同,对老人刘某的死亡,存在明显的过错。

因此,本案老人刘某的死亡,过错在其自身和家属,侵权责任应由刘某自己和其家属承担。

最后,本案法院根据以上情况,认定浴室经营者张某,对老人刘某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进而驳回了老人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法院,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没有惯着“人死为大”、无理也要闹三分的做法,值得点赞。

为此,有网友说:“法律的腰,挺起来了!”

也有网友留言称:“从一个小小的案件中,我们看到了法治的万丈光芒。”

法律具有道德评价和行为指引的功能,法律应该鼓励正义、弘扬正能量,不能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获利。

本案中,浴室经营者张某,老实做生意,合法经营,老人刘某因自身心脏病突发,在其浴室里出事,对于张某来说,无异于“祸从天降”!

事后还要面对死者家属的上门纠缠,天价索赔等,最后还闹上了法院。

此时,法律便是他最大的依靠,最后结果表明,法律也终不负期望,给予了他公正。

这,正是法治的力量!

那种“我死我有理,无理也要闹三分”、动辄巨额索赔的时代,已被法治抛弃了,渐行渐远。

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需要法律的引导,公平正义,应该从每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例中体现,让人们看得见。

从这个角度上看,本案积极意义十分明显。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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